幾天前,在玉溪市江川區安化鄉中心小學的升旗儀式上,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安化派出所所長和教導員一起為在該校就讀的五年級學生穆城信頒發獎狀和小禮品。
案情 小學生撿到槍支及時上交
5月14日18時許,10歲的穆城信做完功課后獨自到村邊玩耍,無意中看到路旁草叢中有一支槍。他立刻想到派出所民警到學校上安全課時,教過學生發現危險物品后該怎樣處理。穆城信第一時間拿著槍上交到派出所。
民警檢查后發現,這是一支氣槍,長85厘米,槍體完好,可發射,具有一定危險性。民警依法收繳該槍支,并對穆城信主動上交槍支的行為給予表揚。
5月19日,安化派出所所長陳靖予和教導員朱建貴在安化鄉中心小學舉行升旗儀式之際,當著全校師生的面對穆城信進行表揚,并頒發了獎狀及小禮品。
頒獎儀式上,陳靖予號召全校師生向穆城信學習,并再次向全校學生講解槍爆物品的危害性及遇到此類物品時的正確處理方式,為全校師生上了一堂生動形象的安全教育課。
釋法 非法持有槍彈最高獲刑7年
民警提醒,槍支、子彈、炮彈等均系違禁物品,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是違法犯罪行為,會給社會及家庭帶來危害。
此外,槍支、子彈、廢舊炮彈等大部分都具有很大危險性,一旦受到碰撞擠壓或遇到高溫明火,隨時可能打響、炸響、爆炸,存在極大安全隱患。如果發現或撿到槍支彈藥等,要立即通知警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記者 管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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