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杜絕論文“掛名”?亂象,一些法學學術期刊提倡單獨署名。盡管這類倡議減少了聯合署名,有效治理了“掛名”亂象,但也可能抑制法學研究水平的提升。法學研究論文的合作率明顯低于政治學、民族學、教育學、社會學、語言學、經濟學和管理學等學科,與文學、哲學更為接近。提倡單獨署名使法學學術論文的生產機制變得更個體化,使法學研究變得更去社會科學化。以25家提倡單獨署名的法學學術期刊為實驗組、100家未提倡單獨署名的法學學術期刊為對照組,運用雙重差分法對提倡單獨署名能否顯著提升法學學術期刊的總被引次數、影響因子、平均引文數、影響力指數等進行回歸分析后發現,提倡單獨署名并未顯著提升法學學術期刊的平均引文數和影響力指數。進一步分析發現,雖然基準回歸顯示提倡單獨署名有利于提升相關期刊的總被引次數和綜合影響因子,但是該提升作用并不穩健。這些發現說明,提倡單獨署名抑制了法學學術交流合作,未顯著提升期刊綜合影響力與學術水平,對法學學術期刊的整體影響弊大于利。法學研究應改變對合作的歧視和對獨作的偏愛,可探索建立作者貢獻聲明制度、通訊作者制度和開展按作者姓氏筆畫排序試點等措施來完善法學學術期刊論文的署名規則。
關鍵詞:單獨署名;聯合署名;學術風氣;法學期刊;法學研究
作者 | 戴治勇,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瀟,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米傳振(通訊作者),成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 | 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
《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3期
獨作迷思:提倡論文單獨署名能提升學術研究水平嗎?
——基于125家法學學術期刊的實證研究
01
問題的提出:法學論文的“獨作迷思”
202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提出:“加強法學學術期刊管理,牢牢把握辦刊正確方向和輿論導向,推動法學學術期刊多樣化、差異化、高質量發展,支持外文法學學術期刊發展,構建法學學術期刊發展長效機制。完善法學期刊評價指標體系,科學合理設置實務類期刊評價指標,不唯引用率等學術化標準,綜合考慮對法治實踐的貢獻進行評價。”學術期刊是現代學術生產機制的重要一環。如何加強法學學術期刊管理、推動法學學術期刊發展是新時代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回答的實踐與理論問題。
合作研究是現代自然科學研究的主流。比如,生物醫學領域的獨作論文比例從2000年的17.03%下降到了2020年的5.69%。合作研究在現代社會科學研究中亦是主流。美國頂級經濟學期刊上合作論文的比例從1950年前的不到10%上升到了1995年的70%,平均作者人數從1人上升到了1.5人,到2012年上升到2.3人,到2018年又上升到2.7人。實證研究發現,中國經濟學領域頂級學術期刊的合作率約為90%。經濟學研究的高合作率導致署名作者“人滿為患”,期刊編輯部不得不對作者人數設置上限,如《經濟研究》要求作者不超過5位。與現代學術中占主流的合作研究模式截然不同,我國法學界存在一種“獨作迷思”:一些法學學術期刊出臺了“提倡作者獨立署名”“僅接受獨立作者署名”“原則上不接受聯合署名”等不同署名規則。以上署名規則的內涵不同,為便于行文,下文將其統稱為“提倡單獨署名”。學術期刊的選擇偏好會對研究者的人力資本配置、研究方向、研究范式選擇產生影響,法學學術期刊提倡單獨署名,除了直接影響學術論文撰寫機制外,還將對法學研究的學術風氣、合作模式、發展方向產生潛在影響,并最終影響法學研究的品質和學術期刊在法治實踐中的作用。本文對國內哲學社會科學頂級期刊的論文合作率進行了實證研究,運用《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年報(人文社會科學)》(2010—2022年)(以下簡稱《年報》)面板數據對提倡單獨署名是否提升中國法學研究水平進行了回歸分析。
02
文獻綜述
提倡單獨署名的目的是治理學術成果署名中的學術不端現象,凈化學術風氣。2005年,在“中國法學期刊與法學研究”學術研討會上,有學者指出,應甄別刊發師生合署論文,為鼓勵后進,指導老師應署名在后。由于導師“掛名”學生論文的情況屢見不鮮,2006年“中國法學期刊發展與協作”研討會提出,論文應以個人獨創為上,不提倡師生合署,但不拒絕聯合署名,應以質量作為評判合作論文的用稿標準。還有觀點認為,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合寫論文是不可能的,為凈化學術風氣,不宜提倡合作。這一時期也有一些法學學術期刊直接禁止了聯合署名。可見,為了治理導師“掛名”亂象,當時的法學期刊提出應甄別師生合作論文的真實性,但由于信息甄別難度大,提倡單獨署名實為退而求其次的無奈選擇。
2013年,在“學術誠信與法學期刊的責任”專題研討會上,有期刊代表認為合作法學論文是合理現象,應允許發表合作論文;相反觀點則認為人文社會科學的創作規律與自然科學不同,不宜發表法學合作論文,且單獨署名有利于杜絕署名學術不端。權威法學學術期刊提倡獨作,能減少不當署名,提升研究原創性,但一刀切地拒絕合作論文的做法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白岫云認為,作者對文章的貢獻有點有面,對聯合署名不可一刀切。王樂平、蔣大興等人也都反對拒絕聯合署名。其中,王樂平指出,不能一刀切拒絕師生合作,而應以靈活方式鼓勵年輕人成長;蔣大興提出,不能一刀切地拒絕合作論文,像數量法學研究必須有學生參與。由于法律實證研究者會與其他學者開展合作,提倡單獨署名不利于法律實證研究與交叉學科研究的發展。盡管有上述學者對法學學術合作的呼吁,仍沒能改變法學學術期刊對“獨作迷思”的執著。合作論文在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即CLSCI來源期刊)的刊發比例從2011年的12.4%降到了2016年的6.7%,這最終影響了法學研究品質。
綜上,為了治理師生合作中的“掛名”亂象、凈化學術風氣,法學學術期刊相繼提出不提倡師生合署、拒絕師生合署、提倡獨立署名、禁止聯合署名等論文署名導向。提倡單獨署名雖受到了質疑但仍不足以撼動“獨作迷思”。目前學界通過實證方法考察提倡單獨署名實際影響的研究很少。因此,通過實證方法考察提倡單獨署名對學術研究水平、學術研究交流合作模式的影響并提出完善建議十分必要。
03
理論分析與法學研究合作率的實證考察
(一)理論分析:提倡單獨署名的影響
大部分提倡單獨署名的法學學術期刊為權威期刊,對法學界有示范效應。毋庸置疑,法學學術期刊提倡單獨署名對于改善中國法學研究生態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首先,提倡單獨署名后,相關論文往往具有清晰的知識產權,從而減少了不必要的權屬糾紛。法學學術期刊所擔憂的師生聯合署名中的“掛名”亂象也在相當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治理。其次,提倡單獨署名對法學界的知識生產機制起到了凈化作用:一是對研究者落實真實署名、樹立嚴謹的學術觀、培養獨立自主的科研能力有積極作用;二是降低了期刊在甄別稿件知識產權上的信息成本,使期刊能集中精力挑選學術精品。
同時,也應關注提倡單獨署名產生的不利影響。一刀切地禁止師生聯合署名,降低了導師參與培養研究生的熱情與投入,既不利于師生科研分工與協作,也不利于研究生科研能力培養。研究生是學術市場的參與者之一,培養研究生能夠提供可持續的科研人員供給,特別是當科研需要進行大量實驗、調研時,合作必不可少。高質量的科學研究、重大課題往往需要大量繁重枯燥的文獻梳理、調查研討、數據搜集處理等工作,而已擁有高級職稱的科研人員往往缺乏從事以上工作的動力,即便有熱情,其進行基礎科研工作的機會成本也較高。因此,在2005年提出反對師生聯合署名時就有觀點認為應存在例外情況。有觀點指出,在學生參加指導老師科研項目時仍應將指導老師作為第一作者。此外,研究生欲走上科研道路亦需要指導老師的悉心引導,允許師生聯合署名能實現師生之間的激勵兼容。單一科研人員的產出有限,允許師生合作論文能提高雙方產出。以上分析亦適用于年長學者與青年學者間的科研合作。當前,隨著科研分工的發展,學術研究日益演化為團隊勞動,即便為了凈化學術風氣可以禁止師生合作,但一刀切地禁止合作論文則是無效率的。
第一,提倡單獨署名不符合知識生產的基本規律。與以往相比,當代社會的知識生產更需要合作。隨著研究問題的復雜化和學術分工的細化,開展法學研究需要多樣化的知識與技能,科研合作只會普遍增加。據美國《科學》雜志2007年的研究,在過去50年知識生產過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合作作者數量在包括社會科學在內的知識生產中超越了獨立作者,且比個人產出了更多高被引成果。此外,聯合署名還是向研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一方的回報,能分散審稿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在審稿周期變長與科研考核壓力下,合作能降低拒稿風險。
第二,提倡單獨署名不利于法學學術期刊和中國法學研究的長遠發展。權威法學學術期刊有著引領法學研究的影響力,亦有責任提升法學研究水平。權威法學學術期刊提倡單獨署名乃至禁止聯合署名會導致學者們單打獨斗、閉門造車,從而改變法學研究的知識生產模式,弱化學者個人之間、法學各二級學科之間、法學學科與其他社會科學之間、法學期刊與其他社會科學期刊之間的交流,不利于法學學術期刊的多樣化、差異化、高質量發展,最終不利于法學研究的長遠發展。同時,提倡單獨署名使法學研究有脫離司法實踐的危險。法學學者與法律實務工作者各有優勢,提倡單獨署名阻礙了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合作,不利于實踐經驗進入學術,從而導致研究內容脫離實際,法學期刊和法學研究將變得學院化、同質化。
第三,提倡單獨署名會阻礙法律實證研究與法學交叉學科研究的發展。近年來,法學院在法律實證研究方面的參與程度已成為衡量美國法學院排名的重要指標,美國法學學術期刊對法律實證研究的需求亦與日俱增,美國頂尖法律評論期刊的合著文章數量呈增加趨勢。定量研究學者比非定量研究學者更可能是合作者,法律實證研究與合作論文之間存在顯著相關性。法律實證研究的固定研究范式使法學能與其他社會科學對話,從而變得更接近科學。但是,法律實證研究的合作研究、交叉學科導向與提倡單獨署名存在先天矛盾。
第四,雖然致謝可以作為提倡單獨署名的替代機制,但也只能促成有限的非正式合作。作者和期刊編輯均將致謝作為提交論文和篩選論文的一個因素,致謝提供了一扇觀察署名規則影響的窗戶。致謝像一種學術貨幣,它表明文章是合作的產物,每一個致謝對象意味著一個關系網。囿于單獨署名規則,越來越多的作者在論文腳注中向提供了研究協助的非正式合作者致謝。非正式的智力合作還包括在學者研討會、學術論壇上交流論文,以及同事、審稿人和編輯對論文作出評論。致謝制度的問題之一是來自高排名學校的學者比來自低排名學校的學者更容易被致謝。總之,致謝不能解決提倡單獨署名的弊端,不能給予非正式合作者充分激勵,只能促成有限合作。
第五,提倡單獨署名大大降低了法學研究的合作水平。學術界通常用合作率,即合著文章比例或作者平均人數,來衡量一個學科的合作水平。在1970年到1999年美國的頂級期刊中,法學研究論文的平均合作率約為15%,比語言學、歷史學、哲學等典型人文學科合作更頻繁。2000—2010年,美國頂尖法律評論期刊的合著率為20.1%。2018年美國頂尖經濟學期刊論文合作率為74%。國內研究發現,教育類核心期刊上高等教育論文的合作率約為49%。與國內外的同行相比,我國法學研究的合作率明顯較低,學者更像單打獨斗。
(二)對法學研究與其他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合作率的實證考察
表1統計了2020—2022年我國哲學社會科學頂級期刊論文的合作情況。其中,各學科頂級期刊是以《年報》2022年第20卷發布的各學科影響力指數前兩名期刊為基礎,兼顧學界共識而確定的。此外,對論文的統計不含投稿須知、公告等非學術作品。
表1 2020—2022年我國哲學社會科學頂級期刊論文的合作情況
表1 2020—2022年我國哲學
社會科學頂級期刊論文的合作情況
由表1可見,法學研究的合作率與文學、哲學研究的合作率更接近。《中國法學》與《文學評論》的合作率均為0,《法學研究》(3.8%)則與《文藝研究》(5.6%)、《哲學研究》(1.8%)的合作率相近。歷史學的合作率在8%左右,雖然偏低但也高于法學。政治學、民族學、教育學、社會學、語言學、經濟學、管理學頂級期刊論文的合作率大約從35%上升到90%,法學研究的合作率明顯低于大部分哲學社會科學。
《中國法學》與《法學研究》均提倡單獨署名,謹慎對待聯合署名,不絕對禁止聯合署名,而《文學評論》《文藝研究》《哲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研究》《近代史研究》未限制論文署名人數。文學、哲學與歷史學頂級期刊的低合作率與文史哲的人文學科屬性直接相關,文史哲研究一直以個人獨立寫作為主要創作方式。經濟管理類論文的高合作率根本原因在于經濟學、管理學追求科學化,在研究中運用了大量數學模型與實證數據。相形之下,法學研究的合作率明顯較低。合作研究是現代社會科學的常態,但是為了滿足單獨署名的投稿要求,法學研究者只好盡可能避免合作,這使得法學論文的生產機制變得更個體化,法學學科變得更去社會科學化,最終影響法學的發展。
04
回歸分析
(一)理論假說
提倡單獨署名的初衷是杜絕“掛名”亂象、凈化學術風氣。有研究認為,人文社會科學的科研項目、課題掣制了學術風氣,但未明確界定何為學術風氣。良好學術風氣的反面是“浮躁的學術風氣”,包括剽竊、抄襲、數據造假、粗制濫造、不實署名、重復發表等。可見,學術風氣的內涵廣泛且不確定,難以把學術風氣轉化為某個變量,也難以用量化方式衡量提倡單獨署名是否凈化了法學研究的學術風氣。一個次優方案是考察提倡單獨署名是否提升了法學學術期刊的學術水平。為了治理“掛名”亂象,法學學術期刊提倡單獨署名甚至拒絕聯合署名,形成“獨作迷思”,將會對法學的長遠發展產生不利影響。若提倡單獨署名在整體上改善了中國法學研究水平,那么,相關法學期刊的學術水平應有顯著提升。因此,在此提出理論假說:與沒有提倡單獨署名的法學學術期刊相比,提倡單獨署名的法學學術期刊的學術水平會有顯著提升。為了驗證該假說,本文設定了雙向固定效應模型:
核心解釋變量singleauthor為是否提倡單獨署名,核心被解釋變量quality為相關期刊的學術水平。實驗組是提倡單獨署名的25家法學學術期刊,控制組是未提倡單獨署名的100家法學學術期刊。下標i表示期刊,t表示年份。quality_it表示第i個期刊在第t年的學術水平。singleauthor_it表示第i個期刊在第t年時是否提倡作者單獨署名,如果是則singleauthor_it為1,否則為0。control表示影響期刊學術水平的其他控制變量。γ_t表示不隨期刊個體變化但隨時間而變的固定效應。μ_i表示不隨時間變化但隨期刊個體而變的固定效應。ε_it為殘差。
(二)被解釋變量
1.總被引次數。總被引次數是衡量期刊學術影響力的常見指標,是該期刊創刊以來發表的全部論文在統計年被引用的總次數,它反映了期刊在長時段的整體影響力。學者常以學術期刊的總被引次數等變量衡量其學術水平與品質,期刊被引次數越多,其學術影響力也就越大。如果提倡單獨署名整體上提升了中國法學研究水平,則論文整體質量提升,期刊的總被引次數將顯著增加。
2.綜合影響因子。綜合影響因子是指期刊最近兩年發表論文在統計年的平均被引次數。該統計值時間跨度較短,度量了期刊的短期學術影響力。與總被引次數不同,綜合影響因子是短期內的均值,它反映了期刊所發表的論文的平均學術影響力與在知識交流中的作用。若提倡單獨署名整體上提升了中國法學研究水平,則期刊的綜合影響因子會顯著提升。
3.影響力指數。影響力指數是反映一組期刊中各刊物影響力大小的綜合指標。為了避免只關注總被引次數和影響因子產生的不利影響,《年報》自2015年起推出了學術期刊影響力指數。該指數將總被引次數和影響因子結合起來綜合計算,并將期刊分為四個分區,兼顧了期刊質量、歷史與規模。同樣,若提倡單獨署名整體上提升了中國法學研究水平,則期刊的影響力指數會顯著提升。
4.平均引文數。平均引文數是期刊在統計年所發表論文的篇均參考文獻數,它度量了期刊吸收信息能力和科學交流程度的高低。法學研究越來越注重從人文社會科學其他學科吸收知識,論文篇幅越來越長,以上因素均會導致平均引文數增加。然而,提倡單獨署名抑制了跨學科研究與協作,會降低平均引文數。提倡單獨署名能不能顯著提升平均引文數是不確定的。若提倡單獨署名在整體上提升了中國法學研究水平,特別是學者之間、法學內部各學科之間的知識交流,則期刊的平均引文數會顯著提升。
(三)控制變量
影響法學學術期刊學術水平的變量很多,辦刊時間、論文篇幅、是否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以下簡稱CSSCI來源期刊)和出版周期是常見控制變量。期刊創刊時間越久,已發表論文數量就越多,被引次數和影響因子可能就越高。論文篇幅越長,論證過程可能更深入,論文質量可能越高。CSSCI來源期刊有廣泛認可度,更容易被引用。出版周期越短,論文作者的投稿時間成本就越小,發表論文就越多,被引次數就越高,對于注重時效性的法學論文更是如此。當然過短的出版周期可能降低論文質量。研究中對旬刊、半月刊、月刊、雙月刊、季刊、半年刊和年刊的出版周期分別賦值10、15、30、60、90、180和360。此外,研究中還加入了以下控制變量:
1.是否采用在線投稿系統。在線投稿系統實現了投稿、審稿以及查詢的數字化,降低了投稿成本。有的系統會更新稿件處理狀態、反饋審稿意見,提高了投稿過程的透明度,減少了無謂的等待時間。采用在線投稿系統的期刊收稿量更大,更容易產出優質稿件。統計年內采用了在線投稿系統的期刊賦值為1,否則為0。
2.是否CLSCI來源期刊。在法學界,CLSCI來源期刊比CSSCI來源期刊的學術聲譽、學術影響力更高。提倡單獨署名的期刊可能原本期刊質量就較高,所以研究中控制了該期刊是否屬于CLSCI來源期刊,將統計年內屬于CLSCI來源期刊的期刊賦值為1,否則為0。
3.基金論文比。該變量是期刊發表的由各類基金資助的論文占全部論文的比例。是否有基金資助是期刊有效甄別稿件質量的重要因素。若某研究獲得了相關基金資助,則它更可能是一項高質量研究。因此,有基金資助的論文,特別是有重量級基金支持的論文更容易發表。基金論文比越高的期刊,其學術水平可能越高。
4.期刊是否采用了專家審稿制度。專家審稿制度是由行業專家對稿件內容進行實質審查,提出專業審稿意見,從而提升論文質量的制度安排。目前,主流法學學術期刊均已實行了專家審稿制度。在當年度實際采用了專家審稿制度的期刊賦值為1,否則為0。
回歸分析所使用的總被引次數、綜合影響因子、平均引文數、影響力指數和基金論文比等數據來自《年報》(2010—2022年)。期刊辦刊歷史、出版周期、論文篇數、論文篇幅、是否CSSCI來源期刊、是否CLSCI來源期刊、是否采用在線投稿系統以及是否實際采用專家審稿制度等數據來源于期刊公開出版物、官方網站、中國知網數據庫等公開信息。表2報告了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結果。
表2 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結果
(四)運用雙重差分法的回歸分析
表3報告了運用雙重差分法對雙向固定效應模型的回歸結果。
表3 提倡單獨署名對期刊學術水平的影響:基準回歸
表3回歸結果顯示,提倡單獨署名顯著提升了相關期刊的總被引次數和綜合影響因子,但對于相關期刊的平均引文數、影響力指數沒有顯著提升作用,各控制變量的回歸系數基本符合預期。回歸結果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相關期刊提倡單獨署名的深層原因,即對總被引次數的片面追求推動了相關期刊提倡單獨署名。綜合影響因子反映了期刊兩年內所發表論文的平均學術影響力,提倡單獨署名有助于提升相關論文的短期學術影響力。影響力指數的回歸系數不顯著,這表明提倡單獨署名未能顯著提升相關期刊的綜合影響力。由于平均引文數度量了期刊吸收信息能力和科學交流程度的高低,平均引文數的回歸系數不顯著,這表明相關期刊提倡單獨署名抑制了學者之間、法學各二級學科之間以及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目前,中國法學逐漸形成了規范法學、社科法學、政法法學三種研究進路。規范法學居主導地位,它圍繞現行法構造體系,追求體系化,這導致了法學家習慣于個體思考、獨立創作。而社科法學倡導運用社會科學的方法分析法律問題,形成了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分支。因此,由于研究進路不同,提倡單獨署名對社科法學的不利影響大于對規范法學的不利影響。
總體上,除了總被引次數和綜合影響因子外,與未提倡單獨署名的法學學術期刊相比,提倡單獨署名的法學期刊的學術水平未得到顯著提升。該規則對法學學術期刊的整體影響弊大于利,未能在整體上改善中國法學研究水平。張海英等亦發現,單獨署名論文比重沒有顯著提升綜合性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期刊的質量,這也從一個側面印證了上述回歸分析結果。總之,片面追求單獨署名不利于法學學術期刊的長遠發展。
05
穩健性檢驗
(一)平行趨勢檢驗
運用雙重差分法的前提是實驗組與對照組存在平行發展趨勢。研究采用事件研究法對實驗組和控制組在提倡單獨署名之前是否存在平行發展趨勢進行了檢驗。以期刊首次提倡單獨署名的年份為基期,將首次提倡單獨署名5年之前的數據歸并到第-5期,將首次提倡單獨署名8年后的數據歸并到第8期。圖1報告了平行趨勢檢驗結果。
圖1 期刊總被引次數、綜合影響因子、
平均引文數、影響力指數的平行趨勢檢驗
圖1中4條0水平線有2條穿過了期刊在提倡單獨署名之前的95%上下置信區間,實驗組和控制組期刊在提倡單獨署名前在平均引文數、影響力指數的回歸系數估計值均不顯著,這表明相關期刊平均引文數、影響力指數的發展趨勢在提倡單獨署名前不存在顯著差異。在提倡單獨署名后,實驗組和控制組期刊在平均引文數和影響力指數上的回歸系數估計值無顯著差異。提倡單獨署名對提升期刊的平均引文數和影響力指數沒有顯著作用。對期刊總被引次數和綜合影響因子的平行趨勢檢驗顯示,相關期刊的總被引次數和綜合影響因子在提倡單獨署名前就已經呈現出明顯的上升趨勢,這說明相關期刊總被引次數和綜合影響因子的上升與提倡單獨署名無關。在基準回歸中,提倡單獨署名對期刊總被引次數和綜合影響因子的提升作用未通過平行趨勢檢驗,相關回歸系數估計值可能是有偏的。
(二)個體安慰劑檢驗
個體安慰劑檢驗的思路是在現有樣本中隨機抽取與真實實驗組樣本數量一致的樣本作為偽實驗組,其余未被抽取樣本為偽控制組,即在125家法學學術期刊中隨機抽取25家期刊作為偽實驗組,然后隨機生成首次提倡單獨署名的時間,運用原模型進行回歸得到施加個體安慰劑的系數估值。將上述過程重復500次得到500個回歸系數及其對應的p值,繪制了這500個系數估計值的核密度分布和p值。圖2報告了個體安慰劑檢驗結果。
圖2 期刊總被引次數、綜合影響因子、
平均引文數、影響力指數的個體安慰劑檢驗
圖2中縱向虛線為基準回歸的真實系數。期刊總被引次數的真實回歸系數未與隨機抽取樣本的回歸系數相交,除此之外,綜合影響因子、平均引文數和影響力指數的真實回歸系數均與隨機抽取樣本的回歸系數曲線相交,從側面證明了提倡單獨署名基本上未提升相關期刊的學術水平。
(三)時間安慰劑檢驗
時間安慰劑檢驗的思路是人為改變政策實施時間。如果原假設是對的,改變政策時間后的回歸結果應當不顯著。如果將提倡單獨署名的時間任意提前幾年,核心被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不再顯著,則認為基準回歸結果滿足了時間安慰劑檢驗;反之,若核心被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仍顯著,則可以認為相關期刊提倡單獨署名沒有發揮出預想的積極作用,而前文基準回歸的結果之所以在統計上顯著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而非由于相關期刊提倡單獨署名的后果。
表4 提倡單獨署名對期刊學術水平的作用:時間安慰劑檢驗
表4回歸結果顯示,將實驗組期刊提倡單獨署名的時間統一提前3年、4年后,再使用雙向固定效應模型的回歸結果仍然顯著,這說明前文基準回歸中實驗組期刊的總被引次數、綜合影響因子顯著提升可能是由其他原因導致,而非提倡單獨署名的結果。
(四)對被解釋變量縮尾處理
為了減少異常值對回歸結果穩健性的影響,研究中對核心被解釋變量進行了上下1%縮尾處理覆蓋原始值:用99分位數替代高于99分位數的異常值,用1分位數替代低于1分位數的異常值。表5報告了經1%縮尾處理后的回歸結果。
表5 提倡單獨署名對期刊學術水平的影響:上下1%縮尾處理
由表5可見,經縮尾處理后,總被引次數、綜合影響因子、平均引文數與影響力指數的回歸結果保持不變,這表明提倡單獨署名確實不能提升相關期刊的平均引文數和影響力指數。法學學術期刊提倡單獨署名抑制了法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交流與合作,同時不利于提升法學學術期刊的綜合影響力。與基準回歸結果相比,綜合影響因子的回歸結果仍顯著,這可能因為與被引次數排名第二的作品相比,研究者更愿意引用被引次數排名第一的作品,這就進一步加劇了二者的差距,從而導致出現極端值。
綜上,穩健性檢驗顯示,實驗組期刊與對照組期刊在提倡單獨署名前在總被引次數和綜合影響因子上不存在平行發展趨勢,在平均引文數和影響力指數上存在平行發展趨勢。雖然基準回歸結果顯示提倡單獨署名有利于提升期刊總被引次數和綜合影響因子,但是由于基本未能通過平行趨勢檢驗、個體安慰劑檢驗和時間安慰劑檢驗,該提升作用并不穩健。個體安慰劑檢驗、時間安慰劑檢驗以及縮尾處理表明,相關期刊提倡單獨署名抑制了學術交流與合作,未能顯著提升期刊綜合影響力與學術水平。
06
結語:法學學術期刊論文署名規則的完善路徑
合作率實證研究與回歸分析均表明應當破除“獨作迷思”,因此,可對完善法學學術期刊論文署名規則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法學學術期刊應當改變對合作論文的歧視和對獨作的偏愛。中國法學研究的提升途徑之一是開展更多實質性合作。合作論文既在所難免,又符合現代社會科學研究的主流,還利于司法實踐經驗進入法學學術。比如,重大項目課題往往是由多人團隊協作攻堅,法律實證研究以及法學交叉學科的發展亦需要合作。再比如,年長的研究者經驗豐富、眼光精準,而青年教師精力充沛、思維活躍,兩者開展合作能取長補短,相得益彰。為促進法學研究長足進步,應當改變對合作論文的歧視,避免一刀切地禁止聯合署名。為了改善法學研究在生產機制上過于強調個人、不注重團隊協作的現狀,也為了更好地發揮權威期刊在法學研究中的引領作用,更應當破除對獨作的偏愛。
第二,對于合作論文可以建立作者貢獻聲明制度。為了杜絕師生聯合署名論文中的“掛名”亂象,學術期刊不得已才提倡獨作。為規制科技類期刊的不當署名現象,有研究者建議要求所有作者聲明對論文的貢獻并承諾對論文的誠信負責,從而通過作者貢獻聲明制度來減少不當署名現象。 作者貢獻聲明制度本質上是一個信息甄別機制,該制度的有效運行亦需要作者的學術誠信與自律,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掛名”、強行索要署名等不當署名現象。
第三,對于聯合署名論文,可以試點推行按姓氏筆畫排序規則來分配作者順序。除了由論文作者自由協商署名順序,法學界還可以借鑒一些國外期刊的辦刊經驗。在國外,聯合署名經濟學論文往往按作者姓名的字母順序分配排名,其直接的好處就是對所有作者一視同仁而不考慮個人相對貢獻,從而簡化了科研人員的協作過程。當然,只要是合作論文,無論如何安排署名順序,總是會有排在第一位的所謂“第一作者”,從而可能讓這個“第一作者”獲益更多。為了解決該問題,有研究在《美國經濟評論》上提出了“認證隨機順序”署名規則。比如,在兩位作者的合作模式中,可以在作者名字之間添加符號“?”以表明按隨機順序排列署名。考慮到我國國情,為優化法學論文的生產機制以及加強跨學科研究,國內學術界對于合作論文的署名順序可試點按姓氏筆畫排序。按姓氏筆畫排序分配署名權的好處是平等對待所有作者,減少了潛在合作者的溝通成本,有利于打破學科壁壘,促進法學各二級學科之間以及法學與其他哲學社會科學之間的交叉融合。
第四,對于合作論文,可以探索建立通訊作者制度。合作論文署名的國際慣例是標注通迅作者。通訊作者是責任作者,對論文的所有內容負責。對于師生合作論文,學生為第一作者,導師為通訊作者更便于學術交流。在國內期刊界,通迅作者制度在合作程度高的自然科學、管理學領域中的認可度較高。教育學頂級期刊《教育研究》在2022年建立了通訊作者制度,要求通訊作者是研究負責人或師生合作中的導師。為了促進學者們合作開展法學研究、重大課題攻堅,法學學術期刊亦可考慮建立通訊作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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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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