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 年精心打造的 “空中花園” 引發鄰里大戰
在一個普通小區里,65 歲的老黃是出了名的 “花草達人”。他家窗外有個 15 平方米的公共平臺,20 年來,他從最初擺幾盆綠蘿,到用磚砌起小花壇,最終打造出一片郁郁蔥蔥的 “空中花園”。每到春天,月季、杜鵑競相綻放,老黃常常坐在藤椅上,望著這片親手打理的小天地,成就感滿滿。
然而,這份愜意卻讓樓下商鋪的李阿姨苦不堪言。李阿姨的奶茶店位于平臺正下方,近三年來,天花板頻繁滲水,墻面發霉剝落,維修了四次仍未根治。她堅信問題出在老黃的花園:“樹根把防水層鉆破了!” 但老黃不服氣:“我鋪了大理石做防水,漏水絕對和我無關!” 兩人從爭吵到冷戰,矛盾持續發酵。
物業公司多次介入調解,最終在老黃兒子的同意下,物業人員從老黃家進入平臺清理。但當老黃發現精心培育的花木被清運大半,瞬間火冒三丈:“未經我同意就毀了我的心血,這是侵權!” 他一紙訴狀將物業告上法庭,索賠 3.2 萬元損失。
法院判決:公共區域使用需守 “邊界線”
庭審中,法官實地勘查發現,老黃的花壇底部雖鋪了大理石,但縫隙處已被植物根系穿透,部分根系甚至扎進混凝土層。平臺角落還殘留著幾盆未清理的多肉植物。
關鍵判決依據:
公共區域使用的合理限度
法院指出,公共平臺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使用共有部分不得損害其他業主權益,老黃長期占用并大規模種植,已超出 “合理使用” 范疇。
物業的合法履職
物業在取得老黃兒子書面同意后清理,符合《民法典》第 286 條關于業主配合管理的規定。且物業保留了部分綠植,證明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鄰里糾紛的解決路徑
老黃的行為導致李阿姨商鋪受損,構成相鄰權侵權。根據《民法典》第 296 條,不動產使用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安全。
最終,法院駁回老黃全部訴求,認定物業清理行為合法合規。判決生效后,老黃沉默許久,終于接受了現實。
法官說法:公共空間不是 “私人領地”
一、物業的管理邊界在哪里?
物業公司作為社區管家,有權對公共區域進行維護管理,但需遵循 “三原則”:
合法性:清理行為需符合《物業管理條例》及服務合同約定,如提前通知、保留證據。
必要性:僅針對影響安全、衛生的違規行為,避免過度干預。
合理性:采取最小損害方式,如本案中保留部分綠植。
二、業主的 “自由” 有哪些限制?
共有部分的使用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 274 條,公共平臺、綠地等屬全體業主共有,私自占用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物業管理條例》第 63 條規定可處 1000-1 萬元罰款)。
相鄰權的法律約束
養花種草本是雅趣,但需注意:避免根系破壞建筑結構防止積水滲漏影響樓下定期修剪避免遮擋采光
違規占用的法律后果
長期拒不整改者,物業可申請強制清理,甚至面臨民事訴訟,承擔賠償責任。
三、矛盾化解的最優路徑
協商優先:通過業主委員會、社區調解,制定公共區域使用公約。
專業鑒定:對漏水等問題,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檢測因果關系。
共建共享:參考長春 “共享花園” 模式,將公共綠地劃分為 “認養區”,既滿足業主需求又維護公共利益。
結語:在自由與規則間尋找平衡
公共平臺是 “空中花園” 還是 “隱患之源”,關鍵在于是否守住法律的邊界。對業主而言,享受生活情趣的同時,別忘了 “你的權利止于他人鼻尖”;對物業而言,管理需剛柔并濟,既要依法履職,也要體現人文關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274 條、第 286 條、第 296 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 63 條
(本文案例來源:無錫中院、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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