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涵蓋了未成年人娛樂安全、遺產繼承、預付消費、文身治理、心理健康以及司法救助等多個方面,從不同角度展現司法機關在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價值。希望通過以案釋法,推動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特殊優先保護,落實落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對風險的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有限,需要社會的特殊關愛和法律的特別保護。案例一中,強化經營者對未成年人可參與的高風險游樂項目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從設計到管理進行全流程、全方位的風險防范,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案例二中,創新遺產管理方式,確保未成年人遺產權益不受監護人不當處分影響,實現對未成年人財產權的長效保護。
二是強化裁判示范引領,積極回應未成年人保護新需求。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愈發復雜多樣,法院聚焦審判工作職能,通過專業、精準的裁判與規范、充分的說理,向社會傳遞未成年人保護的司法理念與價值導向。案例三中,針對預付式消費領域未成年人權益易受侵害的情況,依法認定未成年人簽訂的大額預付合同未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無效,并按消費情況退還費用,平衡了未成年人消費權益與經營者合理成本。案例四中,針對社會高度關注的未成年人文身問題,以“零容忍”的裁判態度切斷文身行業與未成年人的不當聯系,筑牢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司法防線。
三是主動融入治理格局,多渠道促推“六大保護”協同發力。法院的司法保護工作從“事后懲治”向“前端預防”和“綜合治理”不斷延伸,通過與公安、檢察、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及社會組織的協調聯動,深化“六大保護”協同機制,推動全社會共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案例五中,回應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護需求,探索心理治療康復費用的認定方法,通過跨部門聯動提升救助實效。案例六中,多部門聯動構建困境兒童立體保護模式,從經濟、心理及家庭支持等多角度解決實際問題,并從個案救助延伸至社會治理,通過司法建議推動行業安全整改,實現未成年人系統性保護。
01
游戲項目設計不合理
兒童受傷經營者擔全責
——小黃與某公司、小吳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小黃、小吳均未滿八周歲,兩人在某公司經營的游樂場玩吊橋項目時,因一成年游客劇烈晃動吊橋,導致兩人從吊橋上墜落。落地時小黃被小吳壓傷,導致右肱骨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小黃起訴小吳、小吳的監護人及某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6萬余元。經查,涉案吊橋中間低、兩端高,離地約80厘米,兩側無護欄,下置充氣墊作為防墜落保護。根據設計,游客從吊橋上通行或晃動吊橋系該項目的主要游玩方式。某公司規定身高1.2米以上可游玩該項目,未配備工作人員對游客行為進行管理。
【裁判結果】
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黃、小吳購票入場游玩,身高達到項目要求,在游玩中沒有不當行為,小黃雖被小吳壓傷,但小吳及其監護人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公司為經營謀利,設計運營該吊橋項目,應充分考慮吊橋晃動幅度、離地距離、防墜落保護方式等安全保障事宜,防止事故發生。某公司未能科學設計該游戲項目,現場未配備工作人員進行提示管理,作為游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某公司不服,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娛樂項目經營者對進入其經營場所游玩的消費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必須將安全置于首位,通過科學合理的項目設計、規范嚴格的現場管理,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尤其對未成年人可以參與的高風險游樂項目,更要全面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及防范風險的能力,從便利未成年人的角度排查各類風險,杜絕潛在隱患,切實保障游玩兒童的安全。
02
創新遺產管理支付方式
保障未成年人成長費用
——小袁與袁某某、余某某繼承糾紛
【案情簡介】
小袁的父母在其七歲時離婚,小袁跟隨母親生活。小袁十二歲時,其父親不幸因病去世,小袁與祖父母袁某某、余某某就父親遺產的分配未能協商一致,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父親的遺產。祖父母認可小袁可得的遺產份額,但因小袁的監護人即其母親欠有外債,如果遺產直接支付給小袁,祖父母擔心小袁母親可能會侵害小袁的合法權益。
【裁判結果】
姑蘇區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中加強了調解工作,指導雙方當事人梳理了小袁父親的遺產情況,共同出售了小袁父親名下的房屋。基于親情考慮和小袁的成長需要,祖父母同意小袁父親的喪葬費、撫恤金均由小袁領取。針對祖父母提出的一次性將遺產分配給小袁后可能會被小袁母親支配、挪用的問題,雙方采納法院建議,將小袁應得的遺產部分提存至法院,由法院分期交付給小袁。法院同時向小袁母親釋明,其作為小袁的監護人,非因維護小袁權利需要,不能擅自處分小袁繼承的遺產,否則其他近親屬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以保護小袁的合法權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本案中,法院針對未成年人年齡小、心智不成熟,對財產管理缺乏一定自主性的情況,以提存款項、分期付款方式防止監護人不當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長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生動詮釋了“特殊、優先、雙向、全面保護”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理念。
03
預付式消費需謹慎
不合理費用應退還
——小羅與某會所服務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十六歲的小羅因不滿意自己的形體,在某會所的推銷下,預付6800元購買了體態調理項目,約定某會所為小羅提供7次體態調整服務(含贈送服務1次)。小羅接受了6次服務后,因未達到某會所宣傳的骨骼和形體大幅改善的預期效果,小羅將此事告知了母親。小羅母親找到某會所要求全額退款,某會所認為合同內6次服務已經履行完畢,拒絕退款。小羅遂訴至法院,主張某會所退還全部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損失。
【裁判結果】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羅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預付6800元購買體態調理服務屬于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應屬無效。由于某會所已經提供了6次服務,可以從預付款中抵扣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本案中有贈送服務1次,服務價款應按照實付金額與實付加贈送金額的優惠比例計算。后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協商一致,由某會所返還小羅1200元一次性解決糾紛,某會所當場履行。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對零售、住宿、餐飲、健身、美容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預付式消費加以規范。該司法解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合同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或者預付款金額等合同內容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除外。經營者主張從預付款中抵扣已經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成年人在判斷力、認知力方面均存在局限性,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認僅能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處理旨在提醒父母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正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提醒廣大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仔細核實,避免因疏忽造成的損失。
04
擅自文身難清理
“個性消費”不應逾越成長紅線
——小嚴與某刺青店、趙某侵權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十四歲的小嚴在手機上刷到某刺青店的視頻,出于好奇來到該店文身。經營者趙某未按規定核實小嚴實際年齡,直接在小嚴左側肩胸處進行了文身,大小約32.0cm*30.0cm,小嚴支付文身費300元。小嚴監護人發現其文身后,至某刺青店協商,趙某表示愿意承擔清洗文身的費用。后小嚴至醫院咨詢文身清洗事宜,預計需要花費數萬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趙某作為刺青店經營者,未仔細核實顧客的身份、年齡,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小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社會經驗等不能清晰判斷文身對其身體和人格利益造成的損害、潛在不利影響及其他不良后果。小嚴父母未能盡到教育引導子女的監護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法院確定某刺青店、趙某返還小嚴文身費用300元,并對其損失承擔80%的連帶賠償責任。結合小嚴的治療情況及公立醫院費用標準,酌定由某刺青店、趙某先支付小嚴醫療費10000元,如后續實際治療費超出該金額,小嚴可另行主張。對于未成年人而言,文身存在損害身體健康,妨礙升學、就業等直接后果,故確定某刺青店、趙某支付小嚴精神損害賠償4000元。該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給未成年人文身,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展權、受保護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22年6月6日印發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的針頭刺破的不僅是未成年人的皮膚,更是法律和道德的雙重防線。本案判決旨在用司法的力度告訴社會,在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道路上,任何商業利益都不能成為突破底線的借口,任何“自愿”約定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05
部門聯合出臺工作機制
呵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小高訴康某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案情簡介】
小高現年十二歲,其父母系外地來蘇務工人員,康某某與小高一家合租一套房屋。某日,康某某趁小高獨自一人在家時,對小高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公訴機關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小高因此事受到驚嚇,初步診斷為“創傷后應激障礙”,需要進行定期心理治療。小高的父母代理其對康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康某某賠償小高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相關損失。
【裁判結果】
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康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其犯罪行為給小高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小高主張損失賠償應予支持。后康某某與小高及其監護人達成了附帶民事賠償調解協議,康某某賠償小高醫療費及后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合理費用合計30000元。為保障相應賠償款能夠專項用于小高的心理治療,康某某申請蘇州市公證處對該筆款項進行公證提存,讓小高監護人在公訴機關監督下使用該筆賠償款,小高父母也予以認可。
【典型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第1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對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等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據此,未成年人因侵權行為產生精神創傷需要心理治療的,主張侵權人支付相應治療、康復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因為心理問題的治療方案、治療費用標準不一,法院在相關合理費用的認定上有待進一步探索。虎丘法院聯合區檢察院、市公證處、區人民醫院共同出臺了《關于未成年人精神心理治療康復費用評估與提存的工作辦法(試行)》,建立了未成年人精神心理治療康復費用的評估與提存機制,是涉未司法實踐的一次有益嘗試。根據工作辦法,區檢察院可委托區人民醫院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損傷進行評估,作為未成年被害人的治療依據;法院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依法判決支持治療和康復所需的合理費用;市公證處對于治療康復費用進行公證提存,在區檢察院的監督下向被害人發放治療費用,保證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有效救治。
06
“法治陽光”照亮困境兒童的成長之路
——小陳申請司法救助案
【案情簡介】
六歲女童小陳在某舞蹈培訓機構上課時意外受傷,導致脊髓損傷、截癱,被鑒定為一級殘疾。事故發生后,高昂的醫療費用讓小陳父母負債累累,母親因長期壓力患病,父親為照顧小陳母女無奈辭職,家庭失去經濟收入來源,小陳因家庭負擔產生自責情緒。法院判決涉事舞蹈教師及機構賠償小陳197萬余元,但因被執行人房產均被抵押且涉及共有,僅通過拍賣車輛執行到7萬余元,賠償款無法全額到位。為保證小陳的后續治療,父母代其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裁判結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經核查,發現小陳需長期治療及護理,而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昆山法院與蘇州中院聯合開展司法救助,針對賠償款分期支付的特點,以已到期未執行到位的金額為基數,按比例發放總額35萬元救助款,及時緩解了小陳家庭的緊急醫療和生活壓力。同時,法院牽頭婦聯、民政、宣傳部(文明辦)等部門開展“司法救助聯合幫扶”行動,聯合工作組上門探望并為小陳家庭送上生活物資,聯系專業心理咨詢師為小陳提供“一對一”心理疏導,幫助其緩解因傷殘產生的自卑與自責,家庭教育指導師則協助家長以穩定情緒和科學方式陪伴孩子。法院還協調民政部門為小陳家庭提供社工陪伴服務,聯系婦聯為小陳父親提供就業指導,推動公益組織持續跟進幫扶。同時,針對該案中暴露的涉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漏洞問題,法院向相關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要求強化涉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師資審核、安全管理和應急機制,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典型意義】
本案體現了司法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全周期保護,通過“經濟幫扶+心理關懷+社會協同+源頭預防”的立體化救助網絡,為困境兒童家庭點亮希望之光。一是突出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難”的宗旨。法院突破常規救助模式,以分期執行中的到期金額為基數精準核算救助金,既尊重法律文書效力,又快速解決家庭“燃眉之急”,體現司法救助的靈活性與實效性。二是協調多方聯動,凝聚保護合力。通過“兩級法院+多部門+社會組織”的協作機制,實現從經濟救助到心理重建、從個案幫扶到行業治理的全方位覆蓋。三是以個案辦理推動社會治理。未成年人的成長需要法律的剛性保障,更離不開社會的溫暖托舉。法院以司法建議形式向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從源頭減少未成年人受侵害風險,體現司法主動參與社會治理的責任擔當。
(文中圖片均為豆包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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