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6月1日兒童節當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5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希望這些案例化作星火,照亮少年成長之路,讓每一株經歷風雨的幼苗,都能在法治庇護下茁壯成長。
據介紹,本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有法院重拳嚴懲性侵、猥褻未成年人等侵害行為;有依法懲處欺凌惡行,堅決守護校園凈土;有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的多舉措幫扶救助;有多措并舉解糾紛、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依法承擔監護職責;還有跨部門協作關愛、救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以下為5起典型案例詳情。
案例一:嚴懲利用網絡性侵犯罪 營造綠色網絡環境
——張三強制猥褻、強奸案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2年,張某通過網絡平臺分別認識未成年人小紅、小美、小麗(均為化名),在網絡聊天過程中,以支付小額款項、贈送口紅、談戀愛等為由,誘騙該三人向其發送隱私照片及視頻,并保存在手機中。2023年,張某以在網上傳播小美裸照、視頻為要挾,多次對小美實施奸淫。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張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仍誘騙被害人通過發送照片、視頻及視頻聊天等方式暴露身體隱私部位,后保存、復制、恢復數據、制作暴露被害人隱私部位視頻、圖片,并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小美實施奸淫,情節惡劣。
法院依法以強奸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個月;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義:當今社會進入互聯網時代,未成年人越來越頻繁的接觸互聯網,但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聯網上尋找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對物質誘惑抵御能力較低或對戀愛關系存在模糊認識的弱點,引誘未成年人發送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視頻,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本案就是此類犯罪的典型案例。
法院結合張某作案手段、犯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堅決嚴厲懲處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同時,通過發送司法建議、聯合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等方式,促進營造綠色清朗的網絡環境,加強對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監管,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
案例二:依法懲處欺凌惡行,堅決守護校園凈土
——小剛等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小剛(化名)與被害人小亮(化名)均系未成年人,在同一學校就讀。2024年4月,小剛因戀愛問題與小亮產生矛盾。同年5月25日,小剛邀約被告人小軍、小兵(均為化名)等多名同學一起毆打小亮。次日,上述被告人采取拳擊、腳踢、扇耳光、皮帶抽、用物品砸等方式,對小亮實施長達十余分鐘的毆打,致小亮輕傷。小軍還安排小兵對毆打過程進行錄像,并將視頻上傳互聯網,造成廣泛傳播。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剛、小軍、小兵等八人隨意毆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輕傷的后果,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經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結合相關量刑情節,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對八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犯罪后可依法給予改過的機會,但絕不能縱容。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寬容不縱容、懲教并舉”原則,通過教育引導其認識錯誤、回歸正途,并以適度懲戒明確其行為邊界,避免再違法犯罪,這既符合未成年人成長特點,也能更好維護校園安全法治環境。
本案是一起典型校園欺凌犯罪案件。法院通過裁判向社會彰示,校園絕非法外之地,嚴重校園欺凌行為構成犯罪的,必將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三:監護職責不因離婚免除多方聯動呵護困境兒童
——周某某訴吳某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的父母協議離婚時約定其由父親撫養,母親吳某某不承擔撫養費。之后小明的父親因意外溺亡,母親吳某某再婚并育有子女,對小明長期未盡監護職責,小明由年近七旬、無經濟來源的祖母周某某撫養。因無力繼續墊付小明生活、教育及醫療等費用,周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吳某某履行監護職責并償付代墊費用,檢察院同步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支持起訴。
處理結果:法院受理案件后,為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堅持“多方位救助+全流程呵護”理念,啟動“法院+”協作機制,與相關行政部門、社會力量共同發力,構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權益保障的立體網絡。
針對未成年人小明的生存困境,法院協調民政部門快速落實特困人員救助政策;協調教育部門解決其就學及食宿難題并提供心理輔導;聯動婦聯介入家庭教育指導,整合綜治、社區等基層力量共同呵護,構建起覆蓋生活、教育、醫療的全鏈條救助體系。
法院向吳某某發出了《家庭教育令》,考慮到其因經濟拮據且身患重病,安排專人定期回訪并持續開展動態跟蹤和家庭教育指導,小明的學習生活逐漸步入正軌。后周某某主動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本案中,未成年人小明母親吳某某的監護義務不因為其離婚或再婚事實而免除。
法院結合吳某某經濟困難且身患重病無法單獨撫養被監護人的特殊情況,以《家庭教育令》構建剛性約束機制,推動監護歸位,要求吳某某仍需履行定期探視、家庭教育等義務,體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用動態監護能力評估,避免“一刀切”撤銷監護資格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聯合民政部門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形成“司法+行政+社會”的立體化救助網絡,推動監護責任意識與社會協同治理深度融合。
案例四:多措并舉解糾紛 促監護人依法擔責
——小龍訴小虎等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小龍與小虎(均為化名)均系初中在校學生,雙方曾因矛盾發生過肢體沖突,后經轄區派出所批評教育后和好。2022年11月,雙方再次因矛盾升級而“約架”,并各自召集親友到場“撐場”。雙方扭打過程中,小虎姐姐(未成年人)對小龍進行掌摑,致使小龍受傷住院治療。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小龍遂訴至法院要求小虎、小虎姐姐及其父母賠償各項損失。
調解結果:法院受理本案后,確立“先行調解、教育矯治、源頭預防”的辦案路徑,聯合教育主管部門、學校進行多次調解,通過心理疏導前置,降低雙方對立情緒。
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及雙方訴求的基礎上,對主動約架的未成年人雙方進行批評教育和耐心勸解;對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父母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責令其簽署承諾書并強化監護職責。法院對小龍及其監護人釋明訴訟風險、引導理性維權,對小虎及其監護人闡明侵權責任及應負的賠償義務,通過法庭教育,促使雙方正視自身的過錯及責任,最終促成達成調解協議。小虎父母作為其監護人履行了賠償義務,支付小龍各項損失7500元,雙方矛盾化解,案結事了。同時,法院堅持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原則,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多方聯動助力未成年人小龍順利復學,通過法治副校長進校園“以案釋法”,提升未成年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典型意義: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對于“約架”的嚴重后果和危害認識不足,易因沖動而作出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處理未成年人之間的糾紛時,要堅持“治已病與治未病”結合,促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司法保護等六大保護融合發力,既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好家庭教育責任,又靈活運用“疏導前置+全程調解+強化責任+復學保障+協同治理”等舉措,實現未成年人糾紛妥善化解,既解“事結”、又解“心結”。
案例五:“1+N”救助困境少女彰顯司法關懷
——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小芳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救助申請人小芳(女,2010年8月出生)系刑事案件被害人。法院在辦案中發現小芳家庭屬低保戶,其父母、祖母患有嚴重身體及精神疾病,尚有弟弟在初中就讀,全家租住在破舊私房,年邁祖父打零工補貼家用。小芳遭受侵害后身心嚴重受傷,原患有的抑郁癥病情加重,出現自殘傾向,其父母及祖父母的監護保護能力嚴重缺乏,小芳及其家庭陷入“經濟困難+身心創傷”的雙重困境。
救助情況: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從重判處刑罰。同時,為解決小芳及家庭的實際困難,保障小芳健康成長,法院主動及時開展司法救助。
一是關口前移:從“被動受理”到“主動發現”的理念升級。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結合小芳的異常狀態,法院經多方調查并核實其家庭特殊情況后,立即啟動聯動救助機制。省、市、縣三級法院組成工作組實地走訪、查閱資料,確認小芳符合規定的司法救助條件并立即向其發放救助金。
二是因案施策:實現救助資金 “精準滴灌”。針對小芳系未成年人而其監護人監護能力不足的情況,法院聯合銀行設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資金監管賬戶”,采取“限額支取+分期發放+第三方監管”的資金管理方式,既保障小芳現階段生存發展需求,又預留未來自主決策空間。
三是“1+N”聯動救助:構建“司法+政府+社會”大救助格局。為更好解決小芳及其家庭實際困難,法院協調當地醫院開通醫療救助“綠色通道”安排小芳住院治療;向當地住房保障中心發送協助函,為小芳家庭解決公租房一套并免除租金及物業費,切實改善居住條件,為康復治療創造有利環境;聯動當地婦聯開展心理干預及疏導,派專人開展“送書上門”“學業輔導”活動,幫助小芳重建社會聯系,逐步恢復生活信心;向當地基層組織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針對類似困難家庭,整合政策資源、開展定期走訪、動態跟蹤,形成關懷幫扶的長效機制。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主動開展救助,關愛、救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典型事例。近年來,湖北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時,注重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幫扶救助工作,建立辦案部門與司法救助部門“雙向銜接”機制,變“坐等申請”為“主動篩查”,為未成年人爭取最佳救助時機。通過上下聯動打破層級限制,將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相銜接,協調各方力量,合力幫助未成年人解決生活、心理、教育、監護等困難,走出生活與心靈的雙重困境。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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