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共同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李在明表示,為終結內亂必須進行特檢,并稱國民力量黨也可能作為調查對象。
他說:“我認為國民力量黨中有人參與此事,為什么戒嚴當晚要讓國會議員離開國會?離開主會場往外去?”
尹錫悅本人已經被憲法法院以8比0判處違憲,針對他的刑事審判正在進行之中。尹錫悅的下一站是監獄,在五年之內,他也不可能被下一任總統特赦。李在明也已經表示,如果尹錫悅被判終身監禁,那么他不應被特赦,應該牢底坐穿,永遠也不能出獄。
如果開始進行特檢,并將國民力量黨也作為調查對象,那么國民力量黨或許會面臨被強制解散的可能。
畢竟,尹錫悅被判處違憲,按照李在明的意思,國民力量黨作為一個政黨,也有違憲的嫌疑。
所謂特檢,就是指特別檢察,此類刑事檢察需要國會通過相關的專門立法。先前,韓國國會通過了多起針對尹錫悅妻子、尹錫悅戒嚴相關的特檢法,但都被尹錫悅、韓德洙、崔相穆否決。
李在明上任后,推動針對相關人員的特檢,便是水到渠成、順水推舟的事情。
我查詢了韓國《憲法法院法》的英文版,在該法的第三章第55條寫道:If the objectives or activities of a political party are contrary to the basic order of democracy, the Government, upon a delibe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may request an adjudication on dissolution of the political party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意思是:如果一個政黨的目標或其行動,有違基本的民主秩序,那么政府便可以在國務會議的決定之下,請求憲法法院解散該政黨。
憲法法院有權解散政黨嗎?有的。韓國憲法第111條賦予了憲法法院此項權力。
韓國的國務會議是個什么性質的機構呢?
根據韓國憲法第87條,國務會議的成員由總理提名,經總統任命,國務會議在國政方面輔助總統。第88條又規定:國務會議以總統為首。
所以,國務會議其實就是隸屬于總統的,它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決策機構,而是總統的辦事機構。
根據《憲法法院法》的相關條款,當政府提請憲法法院解散一個政黨時,政府需要說明相關理由。
如果李在明政府真要提請憲法法院解散國民力量黨,會以何種理由呢?當然會與尹錫悅的戒嚴有關。
韓國憲法法院
2014年,韓國憲法法院曾以8比1的投票結果,裁定統合進步黨違憲,將其解散。
當時發生了什么事情呢?
統合進步黨的核心人員李石基立場親北,作為國會議員,卻拒唱韓國國歌。在一次聚會上,曾稱需要準備槍支,以應對緊急情況。
2013年8月28日,韓國國情院發出警告,稱李石基涉嫌內亂陰謀。同年9月4日,韓國國會以258票同意的結果,允許逮捕李石基。9月26日,檢方起訴李石基。
11月15日,韓國國務會議認為李石基所在的統合進步黨違憲,并提請憲法法院解散該政黨。
2014年2月,李石基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9日,韓國憲法法院以統合進步黨親北、破壞韓國基本秩序等為由,將其解散。
同時,韓國國會內屬于統合進步黨的所有5名不分區議員,也一并被剝奪議員資格。
李在明現在表示要將國民力量黨作為調查對象,而且,共同民主黨一直指控韓德洙、崔相穆等人也屬于“內亂同謀”,對于國民力量黨而言,這些都是非常危險的信號。
在我看來,雖然尹錫悅的行為的確違憲,但是尹錫悅的個人行為,不能等同于國民力量黨的行為。
李石基的個人意識形態與統合進步黨的意識形態高度一致。但是國民力量黨作為一個整體,支持尹錫悅的戒嚴嗎?在李在明看來,大多數國民力量黨所屬議員并未出席國會于12月4日凌晨召開的旨在解除戒嚴的緊急會議,因而可以被認定為是國民力量黨在支持戒嚴。更有人認為,大多數國民力量黨議員未在12月14日支持彈劾尹錫悅,因而可被認定為是在支持戒嚴。
如何看待這些說法呢?國會議員是否出席會議、以及議員們在國會彈劾投票中如何投票,都是國會議員的固有權利,這些行為本身,是絕不違憲的。不能以國會議員的投票傾向為由,而認定國會議員是在支持某項違憲行為,繼而認定這些議員們所屬的政黨構成違憲。
如果國會議員們必須出席旨在解除戒嚴的會議、必須在彈劾尹錫悅的投票中投下贊成票,才可視為是不支持戒嚴,那么國會議員們按照憲法所享有的投票自主權又在哪里呢?
韓國憲法第45條說:國會議員不因在國會中所作的職務發言和表決而在國會外負責。
所以,如果以國民力量黨所屬議員的投票傾向為由,而要求國民力量黨為戒嚴負責的話,是違反了憲法第45條的。
國民力量黨的綱領,是不支持戒嚴的。這與2014年被憲法法院所解散的統合進步黨完全不一樣。
話雖這樣說,但鑒于韓國政治的戲劇性與斗爭之激烈,以及其制度設計中的不合理因素,因此李在明政府提請憲法法院解散國民力量黨的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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