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普法的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運河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發布的《甄某岐與滄州市司法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案號為“(2024)冀0903行初234號”。
運河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1日,甄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民警查獲,渤海新區交警二大隊委托黃某求實法醫鑒定中心(經比對,應為黃驊求實法醫鑒定中心,下稱“黃驊鑒定中心”)對甄某的血樣進行血液乙醇含量鑒定。
黃驊鑒定中心于2023年3月6日出具了黃驊求實法鑒〔2023〕毒鑒字第00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送檢的甄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68.05mg/100ml。2023年10月26日,甄某向滄州市司法局投訴虛假鑒定等問題,后該局收到甄某郵寄的投訴材料。
2023年11月1日,滄州市司法局向滄州渤海新區黃驊市司法局下發“滄司鑒轉(2023)11號”轉辦督辦函,將甄某的投訴轉辦至黃驊市司法局處理。甄某不服,曾起訴至運河法院,法院作出“(2023)冀0903行初316號”行政判決書,責令滄州市司法局于7個工作日內對甄某所投訴事項依法作出受理決定。
滄州市司法局受理原告的投訴后,重新審查投訴事項和投訴材料并組織對相關鑒定人進行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但未要求黃驊鑒定中心說明情況。后該局作出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答復書(滄司鑒答〔2024〕06號),認定甄某投訴黃驊鑒定中心的事項查證不實,對該鑒定中心不作處理。甄某不服,起訴至本院。
運河法院認為,《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18條第一款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后,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調查工作不得妨礙被投訴人正常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第19條第一款規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應當要求被投訴人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調閱被投訴人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并根據情況,可以組織專家咨詢、論證或者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本案中,被告滄州市司法局受理原告甄某投訴黃驊鑒定中心及相關鑒定人后,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要求黃驊鑒定中心及相關鑒定人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被告滄州市司法局僅對鑒定人員進行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而未要求黃驊鑒定中心說明情況、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程序規定,屬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
2025年2月1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2條之規定,運河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被告滄州市司法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依法履職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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