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里,哪有純粹的“對與錯”?是鄰居本該互諒的默契碎了,是朋友本該守信的承諾塌了,是普通人對“公平”的期待被現實絆了一跤……這時候,在起訴狀里自然融入“誠信”“友善”“法治”這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像給理性的法律文書加了把“情感鑰匙。不用喊口號,只需要幾句“情理話”,就能讓人一眼看穿你的無奈、你的不甘,更懂你“非告不可”的理由。
一、“誠信為本”
在“事實與理由”部分,除了列清證據(聊天記錄、合同、轉賬憑證),可以補一句:“被告在XX事項中明確承諾(具體承諾內容),卻未履行,既違反合同約定,更違背‘誠信’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損害原告權益,也破壞社會公序良俗。”
一定要明確寫出“對方具體承諾了什么”(比如“2025年3月1日書面承諾‘3個月內還清借款’”),避免空泛指責。只有“承諾內容+未履行行為”+“違背誠信”的邏輯鏈完整,才能讓表述有說服力。
為什么管用?《民法典》第七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審判人員審理時本就需要考量“誠信”這一法律原則。用核心價值觀表述,相當于用更通俗的語言,讓審判人員快速抓住矛盾本質——對方不僅“違法”,更“違背社會共識”,雙重強化你的訴求合理性。
二、“友善為基”。
別急著在起訴狀里“翻舊賬”或“指責對方人品”,可以在開頭或結尾加一句:“原被告本是(鄰里/親友/同事等)關系,本應遵循‘友善’的核心價值觀互諒互讓,但被告在XX事項中(具體行為,如‘多次拒絕溝通’‘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導致矛盾升級,原告無奈之下才提起訴訟。”
要強調“原本的友善基礎”(比如“同住一棟樓五年,逢年過節互相送特產”“合作三年從未紅過臉”),再對比“對方破壞友善的具體行為”,才能讓“無奈起訴”的情緒更真實。
為什么管用?審判人員審理“熟人糾紛”時,最希望“案結事了”——不僅要判對錯,更想修復關系。你的“友善”表述,相當于給審判人員傳遞兩個信號:你“不是故意挑事”,起訴是無奈之舉;你仍在意這段關系(或至少不想徹底鬧僵)。審判人員調解時,會更傾向于以此為突破口,推動雙方和解。
三、“法治為綱”
在“訴訟請求”部分或“事實與理由”結尾,補一句:“本案不僅關乎原告個人權益,更關乎‘法治’這一核心價值觀的落地——若XX行為(如‘拖欠工資’‘售假不賠’)不受追究,將助長不良風氣,損害更多人對法律的信任。”
避免空喊口號,要結合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如“若商家售假無需擔責,其他消費者將不敢放心購物”“若子女虐待老人不受制裁,可能縱容更多家庭矛盾”),讓“法治”與案件的關聯更具體。
為何有效?審判人員審理時,除了看個案,也會考慮“社會示范效應”。你的表述相當于提醒審判人員:這個案子判好了,能給類似糾紛立個“標桿”。尤其是涉及消費者、勞動者、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案件,強調“法治”能讓審判人員更重視案件的“教育意義”,判決時更傾向于“從嚴從快”維護公平。
畢竟,法律不僅是“對與錯的尺子”,更是“人心的鏡子”。你寫的每一句話,都是在告訴審判人員:“我要的不只是一個結果,更是一份‘被理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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