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作為現代農業的重要投入品,是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的重要保障。一旦使用不當,將對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人畜健康、生態環境安全帶來巨大風險。**、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農藥管理工作,相繼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維護舌尖上的安全、守護生態環境安全,嚴密防范農藥安全性、有效性風險。與農藥登記這個″準入關口″一樣,農藥禁限用也是″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不可或缺的關鍵措施。
為讓更多的讀者了解我國已經禁止和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本文整理了農業農村部等部門發布的公告,以及3項國際公約的相關內容,梳理了我國對農藥禁限用管理的規定,整理出我國禁限用農藥清單,以期對禁限用農藥的安全使用和監督管理提供參考。
01 我國對農藥禁限用管理的規定
我國高度重視農藥管理工作,特別是針對高毒、高風險的農藥,發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規、禁限用農藥管理措施等,逐漸形成政策引導、法律規制和司法震懾三位一體的治理模式。
該模式以全鏈條風險防控為核心,覆蓋農藥的生產、銷售、使用等關鍵環節,全方位加強監管。
政策引導上,1972年,國務院率先發布了禁止生產和進口有機汞農藥的相關政策,以減少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潛在危害,標志著我國正式開始農藥禁用管理。1982年,農牧漁業部、衛生部聯合頒發《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要求農藥品種嚴格按照″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執行,尚未制定″標準″的品種,包括高毒農藥、高殘留農藥、高風險農藥等,不準用于蔬菜、茶樹、果樹、中草藥和衛生殺蟲劑,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提供保障。2019年,**、國務院發布實施《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實施農藥獸藥使用減量和產地環境凈化行動。開展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工作,5年內分期分批淘汰現存的10種高毒農藥,積極穩妥地推進高毒農藥淘汰,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法律規制上,1997年,國務院頒布《農藥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使禁限用農藥管理工作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該條例經過2017年、2022年2次修訂,對禁限用農藥的生產、使用等做了更為全面的規定和指導。此外,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202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條款,對禁限用農藥等農用投入品的使用做出嚴格的規定,包括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禁止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相關內容。
司法震懾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為禁限用農藥的違規使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提高了違法成本。
02 我國禁用和限用農藥品種清單
截至2024年底,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了農藥禁限用相關公告及文件23個,通過梳理上述文件,我國已公布禁限用農藥80種,包括劇毒、高毒農藥56種。
2.1 我國禁止使用農藥品種清單
禁用高毒、高風險農藥,是保證人民生命安全、適應農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保護生態環境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和出口、促進農藥行業技術改造、產品質量提高、適應國際農藥管理發展新形勢、履行國際組織公約的需求。據統計,我國禁止使用農藥共61種(表1),其中劇毒、高毒農藥47種,占比77.05%。從分類方式看,公告明確禁止生產、銷售及使用的農藥48種,保留僅限出口農藥7種,禁止在農業上使用,限制特定使用范圍的農藥1種。此外,還有5個農藥品種是公告未明確規定在農業上禁止使用,但實際已被禁用。本文在禁用清單中增加內吸磷、硫環磷、氯唑磷3個農藥品種,是根據2002年農業部199號公告發布規定,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內吸磷、硫環磷、氯唑磷。2011年,國務院批準同意農業部等九部門聯合報送的《高毒農藥淘汰和禁用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實施″全面停止高毒農藥的新增登記和生產許可,撤銷現有高毒農藥在蔬菜、果樹、茶樹等作物上的登記″的要求,上述3個農藥品種屬高毒農藥,查詢中國農藥信息網,已無有效狀態下的登記產品,且根據《方案》的規定,無新增可能,實際屬于禁止使用狀態。
表1 我國禁止使用農藥分類及清單
備注:①農業農村部第736號公告規定,氧樂果、克百威、**、涕滅威制劑產品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②農業部第2289號公告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銷殺撲磷在柑橘樹上的登記,禁止殺撲磷在柑橘樹上使用。由于殺撲磷僅登記在柑橘樹上使用,目前無制劑登記,實際已被禁用;③農辦農〔2011〕10 號規定,鑒于**對環境存在較大風險,衛生系統已停止用于釘螺的防治,建議不再批準新增登記,不批準臨時登記轉正式登記的申請,對現有登記產品不再續展。目前已無制劑產品登記,實質上已被禁用;④《高毒農藥淘汰和禁用工作方案》規定全面停止高毒農藥的新增登記和生產許可,內吸磷、硫環磷、氯唑磷屬于高毒農藥,目前已無制劑產品登記,實質已被禁用;⑤農業部第2552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含溴甲烷產品的農藥登記使用范圍變更為″檢疫熏蒸使用″,禁止含溴甲烷產品在農業上使用。
2.2 我國限制使用農藥品種清單
為加強對限制使用農藥的監督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農業部2017年發布第2567號公告制定了《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規定列入本名錄的農藥,標簽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據統計,我國目前限制使用農藥有19種(表2),包括劇毒、高毒農藥9種,均在《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中。其中高毒農藥磷化鋁、氯化苦2個品種,因市場需求大,替代產品、替代技術不成熟,專業化用藥安全基本可控等因素,2024年農業農村部發布第868號公告,除規定限制使用范圍以外,為保護使用者安全,同時規定由生產企業直接供應具備安全使用技術條件的儲糧企業或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由熟悉相應產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護措施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
2.3 國際公約管控的農藥品種
出于對人類健康或環境安全的考慮,某些具有較高風險的農藥已在國際層面達成廣泛共識,禁止或限制使用和運輸。滴滴涕、**芬、艾氏劑、狄氏劑、硫丹、林丹、氟蟲胺、滅蟻靈8個農藥品種被《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要求締約方不準予登記或者采取禁限用措施。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在1998年制定了《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前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簡稱《鹿特丹公約》),對包括六六六、滴滴涕、**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硫丹、溴甲烷、林丹、氯丹、六氯苯、甲拌磷、克百威、涕滅威23種農藥做出了進出口限制,要求各締約方對進出口實行一套決策程序并將這些決定通知締約方,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此外,為保護地球脆弱的臭氧層,溴甲烷受到《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簡稱《蒙特利爾協議書》)的管控。
表2 我國限制使用農藥名單及限用原因
03 政策建議
3.1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用藥安全意識
農藥品種禁限用后,其市場份額將向其他品種轉移,應及時組織各地及時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用藥指導目錄,向農民推薦安全、高效、適用的農藥品種。同時亂用農藥的現象長期存在,應利用微信、廣播、電視、短視頻等多媒體,廣泛宣傳禁限用農藥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發揮基礎植保、農技推廣部門的作用,指導農民使用高效、低毒的農藥品種,確保禁限用農藥撤離市場工作落實到位,特別是加強專業化服務組織及農藥經營人員的專業培訓,使其能科學指導農民用藥,降低風險。
3.2 加強市場監督,加大處罰力度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通報了2024年農藥監督抽查結果,合格率97.6%,其中占抽檢樣品總數的0.9%違法添加了隱性成分,其中不乏違規添加了禁用或限用農藥的問題。做好監督抽檢工作,嚴厲打擊制售、違規使用禁限用農藥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經營農資店,確保生產經營源頭安全。充分調動群眾和社會力量,投入監管,保持高壓態勢,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加入經費投入,解決禁限用農藥銷毀問題,確保淘汰的農藥盡快撤離市場。禁限用農藥的危害嚴重,各地方的處罰措施未見區別于一般農藥的管理政策,要加大對禁限用農藥違規生產、使用的處罰力度,利用經濟杠桿促進市場凈化。
3.3 做好風險監測,掌握風險動態
農藥經過一段時間廣泛使用后,風險和危害逐步累積,引起靶標生物抗性上升、藥效降低、用藥量增加、人畜安全和環境風險加大。農藥品種限用管理后,要做好農業安全生產風險監測,加強對限制使用農藥在作物藥害、抗性變化,以及農藥殘留、人畜中毒和環境影響等方面的監測評價,及時掌握限用農藥在使用過程中對其他靶標生物的風險情況。
3.4 實施鼓勵政策,完善管理政策
應對產品的禁限用風險,是農化企業產業升級的機會,促進農藥行業技術改造、產品質量提高,加快高效、低毒替代農藥產品登記,保證農業生產的需要。同時政府部門要積極幫助生產企業做好轉產工作,盡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如保留僅供出口,扶持企業出口貿易,保留生產能力,對禁用的農藥品種,允許其變更為僅供出口登記等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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