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保安、志愿者屬于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嗎?
小區物業、保安、志愿者等不屬于“受委托的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但防疫期間從事的工作可能與受委托組織中的內部人員相同,對于這種情況,如果其與“受委托組織內”的工作人員在共同開展防疫工作的過程中遭受暴力、威脅時,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如果單獨開展防疫工作而受到暴力、威脅的,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予以打擊。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輔警、綜合執法工作中的協勤屬于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嗎?
對于輔警能否成為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主要存在“身份說”、“公務說”、“身份、公務兼備說”等。“身份說”將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嚴格限定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內。“公務說”則認為妨害公務罪侵犯的主要是依法從事的公務活動,并參照瀆職、貪污賄賂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認為輔警、協勤屬于妨害公務罪的法益保護對象。“身份、公務兼備說”認為在具備一定條件下的輔警、協勤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法益保護對象。“身份、公務兼備說”能有效維護當下激烈對抗中風險社會的整體利益,也部分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則,因而更容易被司法實務部門所接受。
但在司法實務中,需注意考察其是否符合以下具體條件:一是輔警、協勤與公安部門或政府部門是否有合同關系,合同對工作內容的規定是否明確具體;二是民警是否在執法現場;三是輔警、協勤的執法行為在內容和程序上是否合法。值得注意的是,輔警不屬于襲警罪的犯罪對象,襲警罪的犯罪對象為人民警察,而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7條的規定,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因此,暴力威脅輔警只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三、如何理解“依法執行職務”?
判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行為是否合法,既要看其執行職務行為的內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也要看其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必備形式。首先,要考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是否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行為;其次,公務人員的職務行為必須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條件、方式與程序。
對于執法瑕疵對妨害公務罪的影響,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予以綜合評價。司法實踐中,輕微的執法瑕疵不影響案件的定性處理,如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調查時忘記宣讀有關政策的告知程序,或者是民警在現場調查有關案件情況作成筆錄后忘記讓見證人簽字等,但是較為嚴重的瑕疵則可能會影響妨害公務罪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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