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借條沒有,一句承諾未留,婚前父母傾盡積蓄為子女買的婚房,離婚時突然變成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的天平上,“默認贈與”與“共同債務”的界限,藏在三個細節里。
案例回顧
張女士的兒子婚前看中一套婚房,她將畢生積蓄200萬元轉賬給兒子支付首付,房屋登記在兒子個人名下。
兒子婚后與妻子共同還貸,三年后兩人感情破裂離婚。張女士突然拿出兒子簽字的《借款協議》,主張200萬元是借款,要求前兒媳共同償還。
法院最終認定: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前兒媳無需承擔15。
一、法律如何認定婚前父母出資的性質?
- “贈與推定”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及司法解釋,婚前父母出資購房,默認是對己方子女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236。
案例中張女士的轉賬發生在婚前,且房屋登記在兒子一人名下,即使無書面贈與聲明,法律仍推定為其子個人受贈財產。
- “共同債務”需滿足嚴格條件
-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雙方需在出資時共同簽署借款協議,或非出資方事后明確追認15。
- 非日常家事代理:購房屬于重大經濟行為,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能適用“家事代理權”推定共同債務17。
張女士僅提供與兒子單方簽訂的借款協議,前兒媳既未簽字也未參與還貸協商,缺乏“共意”證據鏈
- 登記名下的“潛臺詞”
- 若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可推定父母有贈與夫妻共同的意思,但仍不等于默認債務26;
- 若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可能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債務認定仍需借貸合意68。
二、父母出資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三種例外情形
- 夫妻共同簽署借條
婚前或婚后補簽書面借款協議,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借款人簽字,構成直接債務合意15。
- 非出資方事后追認
例如微信記錄中承認“爸媽的房款我們以后慢慢還”,或共同參與制定還款計劃17。
- 出資用于婚后共同經營
若購房后用于夫妻共同開辦公司、出租收益共享等,可能被認定為“用于共同生產經營”59。
三、風險提示:未雨綢繆的三大實操建議
- 書面協議“三明確”
婚前由父母、子女及配偶三方簽訂協議,明確款項性質(借款/贈與)、接受對象(單方/雙方)、還款責任(個人/共同)。
金佳律師提示:協議需注明“若離婚不影響債務清償責任”,避免被認定為贈與。
- 資金流轉留痕跡
父母出資應通過銀行轉賬備注“購房借款”,避免現金交付;婚后還貸若使用父母借款,建議單獨賬戶操作。
- 產權登記與協議一致
若為借款購房,登記在借款方個人名下更符合邏輯;若登記在雙方名下卻主張借款,需更強證據佐證26。金佳律師團隊提示
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佳律師指出:
“婚前父母出資的定性,本質是意思表示的解釋問題。法官既要探究父母出資時的真實意圖,也要審查夫妻是否形成共同負債合意。
一張簽字的借條,遠比十年后的口頭主張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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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5:《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236:《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父母出資性質推定規則)
79:最高法關于“共債共簽”及債務用途的司法實踐
8:《民法典》第1062-1063條(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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