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嚴重后果,并不代表劉某某行為不惡劣,更不代表其行為動機簡單”
6月3日,湖南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通報,5月20日下午,嫌疑人劉某某(男,38歲)酒后行至婁底市婁星區漣濱中街附近,拖拽一女童(6歲)進入居民區巷子,后被居民及時制止并報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劉某某控制。經偵查,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已被拘留,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6月3日新華社)
根據視頻畫面,女孩在被劉某某拖拽進入居民區巷子過程中拼命掙扎,哭聲撕心裂肺,隔著屏幕都能感受到恐懼。萬幸的是,女童的哭喊聲被居民聽到,劉某某惡劣行為也被及時制止,才沒有產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不過,女童雖未受到身體上的傷害,但對其造成的心理傷害不可估量。
在此事件中,引起公眾憤恨和質疑的,不只是劉某某拖拽女童進入居民區巷子的行為,還有對劉某某的處罰結果——起初,女童母親稱,劉某某被以尋釁滋事拘留15天,而最新通報顯示,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已被拘留,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女童母親的說法是否屬實?若屬實,案件處罰為何轉變?是否因為輿論關注之后,才依法追究劉某某刑事責任?相關部門需要進行一一說明。
值得商榷的是,劉某某拖拽女童進入居民區巷子、賄賂并威脅居民等一系列行為,僅以涉嫌尋釁滋事來定性合適嗎?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或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然而,根據監控畫面來看,劉某某一系列行為與尋釁滋事相關表現有出入,還有諸多細節需要一一捋清——劉某某此前是否也有過類似行為?為何會隨身攜帶紅包?拖拽女童進入居民區巷子目的為何?是想對女童行不軌之事,還是想對女童進行拐賣、綁架?
另外,官方通報顯示,劉某某是酒后將女童拖拽進入居民區巷子的,這似乎是在以“喝酒”當借口。可問題在于,劉某某即便喝酒了,還依然知道用紅包賄賂居民,賄賂不成便對居民進行威脅。顯然,劉某某的意識是清醒的,其在試圖將問題捂住。
未造成嚴重后果,并不代表劉某某行為不惡劣,更不代表其行為動機簡單。若是沒有好心居民及時進行制止,后果恐怕不堪設想。相關部門不妨對此事進行更詳細調查,讓公眾了解真相、讓劉某某得到應有懲罰,更要讓公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黃河評論信箱:zghhpl@163.com)
編輯:韓靜
二審:王亞平
三審:王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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