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2024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范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基層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國總工會”)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工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和吉林省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基層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吉林省總工會 <工會預算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的要求,將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含 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上級主管工會備案。
(四)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應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應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堅持“過緊日子”的總體要求,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基層工會經費收入范圍包括:
(一)會費收入。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專項轉移支付補助。
(四)行政補助收入。指基層工會取得的所在單位行政方面按照《工會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包括工會收到行政撥付的勞動競賽經費、工會開展活動的費用補助等。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基層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按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如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月或按季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組成口徑和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或委托稅務代收部分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按照省級工會確定的留成比例應當留成的經費。基層工會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管理,不得將應在行政列支的費用轉到工會賬戶支出。
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第六條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第七條基層工會經費支出范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職工服務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對附屬單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條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活動、文體活動、宣傳活動、勞模職工療休養活動、會員活動等發生的支出。
(一)職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層工會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于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優秀學員的人數不超過全體學員人數的20%,對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給予的物質獎勵每人一般不超過300元。
授課人員酬金(稅后)支付標準可參照同級財政部門或單位行政有關規定執行。
(二)文體活動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余文體活動所需器材、服裝、用品等購置、租賃與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體活動優勝者的獎勵支出,用于文體活動中必要的伙食補助費。
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確需統一著裝的,可按實際為參加人員租賃或購置服裝。購置服裝標準為每人每年不超過500元(含服裝、鞋帽、配飾等)。
基層工會舉辦職工文體活動需對外聘請教練、裁判員、評委、編導、主持人等工作人員的,勞務費標準為:教練、裁判員、評委、編導、主持人等每人每天不超過500元,其他工作人員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
文體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設置獎項的,獎勵范圍不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團體項目獎勵人均最高不超過400元,個人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0元;不設置獎項的,可為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紀念品,紀念品價值人均不超過200元。
基層工會可根據文體活動需要安排工作餐,或對因參加文體活動而誤餐的工會干部和工會會員給予伙食費補助,標準參照同級財政部門或單位行政有關規定執行。經批準到外地參加文體活動的,參加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或單位行政有關規定執行。
基層工會組織職工聯歡會的,可適當購買干鮮水果等食品,并可為參加人員發放人均不超過100元的紀念品。
基層工會開展文體活動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為參加人員購買活動期間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險,但不得以此為由購買與活動無關的商業保險。
基層工會要加強與所在單位行政部門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專項資金為職工配備健身設施、器材,組織職工參與健身活動。基層工會自身健身設施設備不能滿足職工會員需求的,每年可以按照一定標準為職工會員購買健身服務,所需經費納入基層工會年度收支預算。基層工會年度文體活動支出預算不得全部用于購買健身服務支出,嚴禁將購買健身服務變相為濫發津貼、補貼,嚴禁以商業預付卡方式購買相關服務。購買健身服務的項目、標準由基層工會制定具體辦法予以明確,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工會代表大會批準、報上級工會備案后執行。
(三)宣傳活動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支出。
基層工會舉辦知識競賽、演講等比賽,獎勵人數和獎勵標準參照文體活動獎勵標準。確需對外聘請評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員的,勞務費標準參照文體活動支出勞務費標準執行。
(四)勞模職工療休養支出。用于基層工會組織和開展的勞動模范和優秀職工療休養活動的公雜費等補助支出。優秀職工(勞模)療休養活動支出按上級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五)會員活動支出。用于基層工會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比賽、開展春游秋游,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等支出,用于基層工會在重大節日(傳統節日)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
基層工會可以用會員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開展春游秋游和冰雪活動,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會費不足部分可以用工會經費彌補,彌補部分不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會費收入的三倍。春游秋游應當日往返,不得到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游秋游活動。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門票、交通費、活動用品費、人身意外保險等支出,每人每次不超過200元。確需購買外部服務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采購程序,選擇旅行社承接,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相關費用。嚴禁將購買旅行社服務異化為公款旅游。
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層工會按照規定組織節日慰問、生日慰問或其他相關工會活動時,須履行必要的采購程序,優先選擇我省邊境地區、脫貧地區和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生產、銷售的具有地域特色的幫扶產品作為慰問品,鼓勵基層工會通過吉林省工會消費幫扶平臺購買慰問品。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采取靈活便捷的發放方式,可以為實物也可以到指定地點限時領取確定物品的提貨券,不可以發放現金、購物卡和代金券等。此項支出每位會員年均不超過1800元。
工會會員生日可以發放人均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會會員符合法律政策的結婚、生育,可以發放不超過500元的慰問金。
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可以發放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每年只發放一次。工會會員去世,可以發放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會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發放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
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基層工會可組織座談會予以歡送,座談會可適當購買干鮮水果等食品,同時可為本人發放不超過500元的紀念品。
基層工會須結合實際情況統一明確慰問標準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的慰問。凡該會員工資未納入撥繳工會經費總額的或未按月繳納會費的,一律不準向該會員發放集體福利。基層工會要嚴格鑒定會員身份,避免會員重復享受工會集體福利。借用、掛職、勞務派遣等會員,只能享受一處集體福利。
(六)其他活動支出。用于工會組織開展的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基層工會可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六一”國際兒童節、“八一”建軍節等節日組織相關職工會員開展工會活動,支出標準參照文體活動支出標準執行。其中,參與“六一”國際兒童節活動的必須是家有14周歲以下兒童的職工會員。不得未組織活動直接使用工會經費購買發放慰問品。
第九條職工服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開展職工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職工創新活動、建家活動、職工書屋、職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詢等工作發生的支出。
(一)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用于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及其獎勵支出。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按上級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二)職工創新活動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的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職工創新工作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建家活動支出。用于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方面的支出。
(四)職工書屋活動支出。用于基層工會為建設職工書屋而發生的圖書購置以及維護的支出。
(五)其他服務支出。用于基層工會組織和開展會員和職工普惠制服務、職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詢等方面的職工服務支出。
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可立足自身工會經費預算管理實際,履行必要的集體決策程序,為本單位職工開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務,不得直接用工會經費為符合托管、托育條件的職工發放補貼。
第十條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調支出、勞動保護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難職工幫扶支出、送溫暖支出和其他維權支出。
(一)勞動關系協調支出。用于基層工會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咨詢活動、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與推廣等方面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員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以促進安全健康生產、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為宗旨開展職工勞動保護發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層工會向職工和會員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支出。用于基層工會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
職工本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大病、意外事故、職業傷害、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基層工會根據職工困難情況應給予幫扶、救助和慰問,支出標準按上級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五)送溫暖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涼、金秋助學和冬送溫暖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在高溫、寒冷等惡劣天氣情況下,基層工會可開展一線職工慰問活動,購買防暑降溫、防寒保暖等慰問品,年均每人支出不超過100元。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于基層工會補助職工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十一條業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以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
(一)培訓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培訓時發生的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參照同級財政部門或單位行政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二)會議支出。用于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以及其他專業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參照同級財政部門或單位行政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
(三)專項業務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組織建設、專題調研、專項工作、勞模津貼、勞模專項補助、扶貧活動及外事活動的支出。
(四)其他業務支出。用于基層工會發生的不屬于以上業務開支的其他業務支出,如發放兼職工會干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編制內的工會干部除外)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補貼,用于經上級批準評選表彰的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支出,用于基層工會必要的辦公費、差旅費,用于基層工會支付代理記賬、中介機構審計等購買服務方面的支出。
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經上級批準可每年評選表彰一次,表彰人數不超過單位總會員數的20%,每人獎勵不超過300元。
第十二條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從事工會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實際支出。
第十三條對附屬單位的支出是指基層工會按規定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補助。
第十四條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包括:資產盤虧、資產處置凈損失、捐贈支出、匯兌損溢等。
第十五條根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由所在單位提供。所在單位保障不足且基層工會經費預算足以保證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彌補。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主席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基層工會應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的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報上級工會批準。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調整預算的編制審批程序與預算編制審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年度財務預決算需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十九條基層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資金使用、財務報銷、資產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基層工會應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集體研究決定。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
基層工會應完善發放手續,對個人發放獎金、補助、慰問金(品)、幫扶救助款、獎品、紀念品、蛋糕券、入場券等時,要做到審批手續齊全,實名制發放并簽收。
第二十條基層工會應根據自身實際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由設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也可委托本單位財務部門或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吉林省總工會負責對全省工會系統工會經費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下管一級”的財務管理體制,省以下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經費收支與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下一級工會應定期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并主動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均為上限標準,基層工會在執行中要根據自身經費情況量力而為,不得擅自突破規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未規定標準的各項支出,均參照上級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酬金、獎金、勞務費用等均指稅后支付標準,各基層工會在實施中要按照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相關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級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產業和本系統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支出范圍,明確開支標準和審批權限。各級工會制定的相關實施細則須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吉林省基層工會收支管理實施辦法》(吉會辦字〔2018〕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吉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榕樹碼頭”,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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