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2年至2015年間,陳某某、王某某虛構某龍公司上市前景,設計層級化傳銷模式招募代理商:參與者繳納900元加盟費后,可通過發展下線晉升層級并獲取返利(準代理至市場總監共五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人數直接決定收益。二人明知公司無盈利項目且負債累累,仍以“高返利+股權贈送”誘騙30余萬人參與,非法收取加盟費3億余元。資金鏈中僅1.7億用于返利,716萬用于運作,剩余1.6億被私分。
重慶兩級法院認定,二人行為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集資詐騙罪。因傳銷是實施詐騙的手段,且截留資金、虛構償付能力等事實充分證明其非法占有目的,最終擇一重罪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陳某某無期徒刑、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陳某某、王某某集資詐騙案》,入庫編號:2023-03-1-134-001)
二、法理分析:傳銷與集資詐騙的競合邏輯
(一)兩罪非排斥關系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之一)與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的保護法益存在交叉。前者側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與社會穩定,后者重在保護公民財產權及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傳銷模式成為集資詐騙的載體:層級架構、發展下線返利等傳銷特征,實質是為掩蓋“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正如裁判所指,當傳銷活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騙取資金規模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時,必然觸犯集資詐騙罪。
筆者注意到,實踐中常有辯護人主張“傳銷犯罪與詐騙犯罪互斥”,認為一旦符合傳銷罪名即排除詐騙認定。此觀點忽視了犯罪構成的動態復合性。傳銷活動中的“騙取財物”要件,與集資詐騙的“虛構事實非法占有”具有天然關聯性。若機械適用“非此即彼”思維,將導致對頂層組織者主觀惡意和危害結果的評價不足。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是競合處理關鍵
本案裁判要旨的核心突破在于:以資金去向反推主觀目的。法院重點審查了三項核心事實:
1.基礎真實性缺失
公司注冊資本系借貸驗資后抽逃,持續依靠借貸運轉,無實際盈利項目。所謂“上市計劃”純屬捏造,這與傳銷活動中常見的“虛假經營項目”特征吻合。
2.返利機制不可持續
要求3個月內返還150%加盟費,900元加盟費連返3月共1350元,疊加層級補貼,資金池必然崩盤。此種“擊鼓傳花”式設計,本質上依賴新增加盟費支付舊債。
3.資金截留私分化
截留的1.6億元中大部分被私分,僅4.7%用于所謂“運作成本”。這與正常經營中資金用于再生產或投資的模式截然相反,凸顯侵占意圖。
張萬軍教授指出,本案中,若資金主要用于維系騙局或個人揮霍,而非可產生收益的真實投資,即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返利金額與運作成本之和已遠超截留私分款1.6億,更印證整個系統僅為斂財工具。
裁判要旨再強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傳銷,本質是集資詐騙的工具。兩罪競合時,擇重罪處罰既符合刑法全面評價原則,亦體現對金融犯罪“零容忍”的司法導向。
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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