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升學季即將來臨,子女入學是家長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為了能讓孩子進入好的學校深造,家長們往往使出渾身解數、四處奔波。殊不知,這一份關心有時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落入他們精心設計的陷阱之中。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件以幫助孩子通過內部渠道免試入學就讀為借口,騙取家長錢財的刑事案件,對被告人顧某以詐騙罪作出刑事判決。
案情回顧
顧某是一名無業游民,2023年6月升學季期間,顧某散布“特殊入學通道”的虛假信息,謊稱可以通過內部渠道安排學生免試直接就讀上海某重點大學,畢業可獲得本科文憑。為增強可信度,顧某偽造了帶有校徽的入學通知書、校園臨時出入證等材料。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顧某以疏通關系費、學費、住宿費等名義騙得三名被害人錢款共計12萬余元。得款后,顧某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直至2023年開學季,被害人發現無法辦理正式學籍,方知上當受騙,遂報警。2023年11月22日,顧某被民警抓獲。
人民法院裁判
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顧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顧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人顧某退賠違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顧某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入學詐騙不僅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更破壞教育公平和招生秩序,同時會滋生偽造公章、證件,侵犯考生個人信息等關聯違法犯罪,司法機關將持續嚴厲打擊此類犯罪,維護教育公平、招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讓“象牙塔”遠離騙局陰霾。
一
依法嚴厲打擊入學詐騙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從而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處分自己的財產。
本案中,顧某虛構了“特殊入學通道”“免試入學”等虛假信息,偽造了入學通知書、校園臨時出入證,屬于典型的虛構事實行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顧某以疏通關系費、學費、住宿費等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得款后并未實際用于幫助辦理入學,而是用于個人消費,其主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顧某詐騙金額達12萬余元,已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結合顧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
核實信息“三步法”,防范“內部通道”陷阱
查官網:通過高校官網、教育考試院官網或者高校招生信息網查驗招生信息、錄取信息,切勿輕信社交平臺“小道消息”。
驗賬戶:學費、住宿費應通過高校官方公布的銀行賬戶繳納,拒絕向個人賬戶轉賬。
辨證件:正規錄取通知書應包含考生姓名、錄取專業、正規學制、學校公章、招生委員會批準等信息,可通過高校招生辦核驗真偽。
三
警惕“四類話術”,筑牢反詐防火墻
警惕“免試”“包過”“保錄取”:教育公平無捷徑,承諾“免試”“包過”“保錄取”多為騙局。
警惕“代繳費用可優惠”:正規高校收費公開透明,無“折扣”或“返利”。
警惕“先交押金預留名額”:錄取流程無需預付費用,此類要求均為詐騙。
警惕“內部人員操作”:招生工作人員嚴禁私下接觸考生及家長,所謂“內部人員”“內部渠道”“內部關系”多為虛假。
承辦法官在此提醒,考生及家長要對“低分高錄”“免試入學”等誘惑保持清醒,以認真態度對待升學考試,摒棄走捷徑的念頭,警惕入學詐騙陷阱,用真才實學踏上理想學府之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胡亞龍
刑事審判庭 法官
供稿 | 刑事審判庭
文字 | 胡亞龍
漫畫 |傅瑞苓
責任編輯 | 阮韋涵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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