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債務清償是否具有順位性?
合伙債務清償具有順位性,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
閱讀提示:
普通合伙人就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那么,合伙債務清償是否具有順位性?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執行異議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債務清償具有順位性,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
案件簡介:
1.2012年2月17日,吳某桓受讓楊家寨煤礦全部份額,但未作工商變更登記。
2.2014年2月20日,農行鐘山支行與楊家寨煤礦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約定楊家寨煤礦以采礦權作抵押向農行鐘山支行借款5000萬元。
3.2014年3月6日,華電華和公司向農行鐘山支行簽署《承諾書》,承諾為楊家寨煤礦借款提供保證。楊家寨煤礦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農行鐘山支行訴至六盤水中院,要求楊家寨煤礦及吳某桓等連帶償還借款本息、華電華和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2018年8月27日,六盤水中院認為不能確認楊家寨煤礦實際合伙人身份,華電華和公司的一般保證責任因期間屆滿而免除,一審判決楊家寨煤礦向農行鐘山支行償還借款本息。農行鐘山支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貴州高院。
5.2018年12月17日,貴州高院認為吳某桓系實際合伙人,華電華和公司的連帶保證責任期間未經過,二審改判吳某桓、華電華和公司等就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吳某桓等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6.吳某桓主張,認定其為實際合伙人的依據不足,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不負連帶責任,僅與合伙人互負連帶責任。
7.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再審裁定駁回吳某桓等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吳某桓是否應當與楊家寨煤礦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
一、吳某桓系楊家寨煤礦的實際合伙人。
最高法院認為,2013年5月6日楊家寨煤礦的《股東會決議》及2014年3月6日的《承諾書》均載明楊家寨煤礦未償還借款本息前,股東方不分紅、不撤資。吳某桓在上述文件上簽字,應視為其自認是楊家寨煤礦的實際出資人,否則“撤資”無從談起。二審判決認定吳某桓系楊家寨煤礦的實際合伙人具有證據基礎。
二、合伙債務的清償順序上,先由合伙企業對外承擔責任,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才由合伙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條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全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未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二是在債務的清償順序上,要先由合伙企業對外承擔責任,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才由合伙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中,二審判決對合伙企業與合伙人關于外部債務承擔的順序未作區分,存在不當之處。
三、執行程序中,可先就合伙企業物保實現債權,未獲清償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擔責任,判決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不會實質加重合伙人負擔。
最高法院認為,考慮到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承擔的畢竟是無限連帶責任,且債務人楊家寨煤礦以采礦權設定抵押并辦理了備案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的規定,執行程序中將先執行楊家寨煤礦的采礦權,未獲清償部分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二審判決并未實質加重合伙人的負擔。
綜上,法院認為吳某桓應就合伙企業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再審裁定駁回吳某桓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貴州華電華和能源有限公司、吳某桓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60號]
實戰指南:
一、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可以從本案中得到什么經驗?
第一,名義合伙人與實際合伙人均就合伙企業對外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工商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合伙企業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在外部債務承擔上具有順位性,合伙企業是第一順位的責任人,合伙人是第二順位的責任人。第三,即使判決中未寫明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的上述責任承擔順位,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優先執行合伙財產確保責任承擔順位,不會實質加重合伙人責任。
二、合伙債務清償具有順位性,雖然司法裁判中存在兩種不同做法,但不會實質性加重合伙人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據此可知,合伙人就合伙債務承擔的責任具有補充性和順位性,只有在合伙企業以其全部財產不能足額清償債務時,合伙人方就該筆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互負連帶責任。
就合伙人責任承擔而言,司法裁判中通常存在兩種不同做法:第一種是直接認定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就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是在判決中寫明合伙人就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正如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觀點,未在判決中寫明責任承擔的順位性存在一定瑕疵,但不會實質性加重合伙人責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四條已經明確:“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睂τ诤匣飩鶆?,仍應優先執行合伙財產,而非合伙人財產。
法律規定:
1.《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普通合伙人應就退伙前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例1:《李某某、廣州某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案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01民終16636號]
廣州中院認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钡谖迨龡l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中,劉某是廣州某甲的普通合伙人,其應對該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溫某是廣州某甲的有限合伙人,應在其未實繳出資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李某是廣州某甲原普通合伙人,其應對其退伙前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案債務均產生于其退伙前,故李某對本案債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企業應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合伙人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例2:《鄒青云與沈春平、鄒文云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號: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終字第256號]
吉安中院認為,本案的處理應當適用《合伙企業法》。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當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钡谌艞l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北景钢?,對于龍坑采石場欠鄒某某的運費,龍坑采石場應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龍坑采石場的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的,沈某某、鄒某某等合伙人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原審判決對龍坑采石場與沈某某、鄒某某等合伙人的責任順序未作區分,應予糾正。上訴人沈某某、鄒某某要求先以合伙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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