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優先級有限合伙人缺位,是否影響合伙協議效力?
合伙協議未作特殊約定的,欠缺優先級有限合伙人不會影響協議效力
閱讀提示:
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通常享有優先分配權,如果缺少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將無法實現合伙企業的目標規模,此時是否會影響合伙協議效力?優先級合伙人是否屬于合伙協議必要主體?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合伙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協議》中未約定缺少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導致協議無效或不生效,協議當事人均明知且無異議的,欠缺優先級有限合伙人不會影響協議效力。
案件簡介:
1.2017年11月5日,投資人上海朝陽與青島中天等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約定上海朝陽通過持有盛世浩金合伙份額間接投資某境外項目。
2.同日,青島中天等公司向上海朝陽出具《承諾函》,承諾項目失敗或未募集到優先級有限合伙人時,由青島中天履行份額回購義務。
3.2017年11月10日,上海朝陽(中間級有限合伙人)與長春中天(劣后級有限合伙人,青島中天子公司)等公司就盛世浩金(目標合伙企業)投資事宜簽訂《合伙協議》,附件載明各合伙人名稱及出資額。其中,優先級有限合伙人認繳出資額4億元,名稱為空。上海朝陽繳納出資1億元。
4.2018年6月27日,上海朝陽要求終止投資、由青島中天履行回購義務。
5.2019年,長春中天向上海朝陽出具《承諾函》,承諾回購上海朝陽持有的盛世浩金(目標合伙企業)份額,但長春中天及青島中天均逾期未支付收購款。投資人上海朝陽訴至北京一中院,要求青島中天與長春中天就收購款及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2019年12月12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青島中天與長春中天就收購款及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長春中天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
7.上訴人長春中天等認為,《合伙協議》因缺少優先級有限合伙人這一必備主體而未生效,《承諾函》具有擔保性質,未經決議、披露對上訴人不生效。
8.2020年8月17日,北京高院認為優先級有限合伙人不是《合伙協議》生效的必備主體,《承諾函》僅是單方贖回承諾,不屬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9.2021年8月18日,最高法院再審裁定駁回上訴人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合伙協議》是否因欠缺優先級有限合伙人而未生效?
裁判要點:
一、《合伙協議》實際履行過程中并無優先級合伙人加入,各方當事人均為明知且未提出異議。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合伙協議》是否因欠缺優先級有限合伙人而未生效的問題。首先,從查明事實及原判決上下文分析,原判決所述“《合作協議》”應為“《合伙協議》”之筆誤,本院予以糾正。該筆誤并不影響判決結果。其次,《投資協議》《合伙協議》雖對加入優先級有限合伙人的問題進行了約定,但各方在實際履行中僅存在中間級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級有限合伙人,并未有優先級有限合伙人的加入,對此各方當事人均為明知且未提出異議。
二、《投資協議》及《合伙協議》中未約定缺少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導致協議無效或不具備生效條件,欠缺優先級合伙人不會導致協議不生效。
最高法院認為,無論《投資協議》還是《合伙協議》中均未約定缺少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導致協議無效或不具備生效條件,故長春中天主張《合伙協議》因欠缺優先級有限合伙人這一必備主體、尚不具備生效條件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合伙協議》是否備案,對于案涉各方權利義務并無影響,不會導致協議未生效。
最高法院認為,各方簽訂案涉協議的目的系通過持有合伙企業盛世浩金的投資份額,以合伙企業的名義投資油氣資源項目,從而實現投資收益,亦使長春中天從中受益,獲得持續發展并增加公司投資能力。故該《合伙協議》是否予以備案,對于案涉各方的權利義務并無影響,亦沒有合同條款約定未備案即視為未生效。因此,長春中天關于上海朝陽作為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未對本案協議進行備案是未將其當作生效協議對待的主張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合伙協議》不會因欠缺優先級有限合伙人而無法生效,再審裁定駁回長春中天等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中興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上海朝陽永續菁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805號]
實戰指南:
一、如果合伙協議未作特殊約定,缺乏優先級合伙人不會影響協議效力。
優先級有限合伙人本質上仍屬于有限合伙人,僅在權益分配方面處于相對優先地位。《合伙企業法》僅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法律地位、職權等作出區分規定,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并不具備法律層面的特殊性。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本案中,合伙協議雖然約定了募集優先級有限合伙人的相關事項,未募集到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可能導致預期的投資目標無法達成,但不等于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已經成為合伙協議生效的必備要件、必要主體,也不會影響到合伙協議效力。
二、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通過特殊約定為合同附加生效條件,自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例如,考慮到欠缺適格的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可能導致無法實現預期的合伙目標,全體合伙人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將“募集到適格的優先級有限合伙人”作為合伙協議的生效要件。這種情況下,依照合伙協議的特殊約定,如果未能如期募集到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合伙協議將不能滿足生效條件。
法律規定:
1.《合伙企業法》第四條 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2.《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1.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伙協議的生效條件。
案例1:《武漢拓利眾誠營銷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車迅居間合同糾紛》[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終12426號]
武漢中院認為,關于《合伙協議》是否生效。《合伙協議》約定車*向拓利公司支付保證金20萬元之后《合伙協議》方可生效,車*以自己所有的車輛作價15萬元交付給拓利公司;后車*、拓利公司、中安公司簽訂的《合作補充投資協議》載明《合伙協議》已生效。因《合作補充投資協議》系車*與拓利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作補充投資協議》載明《合伙協議》已生效的內容應視為車*及拓利公司對《合伙協議》的生效條件事后進行了變更,《合伙協議》應已生效。一審法院僅依照《合伙協議》約定內容認定《合伙協議》未生效不當。且一審法院既認定《合伙協議》未生效,又認定《合伙協議》已解除,兩者亦有矛盾之處,本院予以糾正。
2.當事人之間未訂立書面合伙協議,也不能舉證證明實際存在合伙關系的,推定合伙關系未成立。
案例2:《譚某偉與程某友合伙合同糾紛》[案號: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5)渝03民終9號]
重慶三中院認為,從程*所舉示與譚*的通話錄音中,譚*認可證人楊某紅曾陪同程*的配偶與其進行過協商,其承諾退還案涉款項,楊某紅出庭亦證實這些事實,結合譚*在“2019年西安二期譚*處”記賬便條簽名確認情況屬實,可見程*與譚*曾就退還墊資款152484.55元達成一致意見。譚光友主張與程*之間存在合伙關系,但其在本案中未舉示雙方之間簽訂有合伙協議證明雙方存在合伙關系,也未舉示實際履行合伙協議時必然產生的相應證據,如合伙賬冊、合伙事務管理等,故譚光友未就合伙關系完成證明責任,該事實推定為未成立。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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