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宋某發現同學周某偷偷帶平板電腦到學校玩,下課后偷偷把周某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獎勵了宋某一瓶牛奶。周某發現后,將宋某打成輕傷二級。法院判了,周某承擔50%責任,學校承擔30%責任,宋某承擔20%責任!
5月28日,湖南高法通報了這一起案例。
按照學校規定,學生是不能帶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到學校的。如果有人私自帶到學校,鼓勵發現的同學進行舉報。
宋某發現周某偷偷帶平板電腦到學校玩之后,趁周某下課不在教室,從周某的書包里把平板電腦取出,交給了老師。
老師獎勵給宋某一瓶牛奶。
但是周某很快就發現自己的平板電腦不見了。宋某告訴周某是自己向老師舉報了他。
隨后,周某將宋某打得頭破血流,老師發現之后,馬上把宋某送到醫院。
經過鑒定,宋某屬于輕傷二級。
但是由于周某未滿16歲,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頓打不能這么挨過去了啊!于是,宋某把周某及家長,還有學校都起訴了。
法院是這么審理的:
周某打宋某,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宋某盡管私自拿走他人的平板電腦,但是他也算遵守學校規定進行舉報,酌情減輕責任。
學校制定此類舉報規定,屬于“以舉報代管理”。這樣的后果會導致學生缺乏邊界感,形成鼓勵檢舉的風氣,導致學生之間互相防備、猜忌,進而引發沖突,這樣對青少年人格發展是不利的,因此學校要承擔責任。
老師及時將宋某送醫,但是未指出宋某私自拿走同學的物品是不當行為,并且沒有及時通知周某,導致了周某和宋某的沖突,因此是有過失的。
因此湖南高法判定了打人者50%責任,學校30%責任,被打者20%責任。
這樣判定,確實是很有道理的,從法理、從情理都有理有據,而且加入了對青少年成長的關懷,格局更大。
現在的學校,類似的“以舉報代管理”、“以罰代管”都是存在的,為了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確實很多常規方法不好用,但是也要考慮得更加周密,讓學生具備良好的價值觀。
比如宋某從周末的書包里取平板電腦,實際上是構成了對周某的財產權、隱私權的侵犯,并且形成了對周某的人格尊嚴侵害。
學校要做的,是要培養學生的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而法制教育是這些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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