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2024年全區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和近五年紅樹林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情況,并發布5個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港口區人民法院有1個案例入選。
典型案例
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與葉某華、黃某海委托合同糾紛案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葉某華、黃某海作為乙方簽訂《委托代辦協議》,約定乙方為甲方代辦環保燃料項目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環保手續及安全評價手續,代理時間約定為6個月,費用采取包干承攬式。雙方約定,乙方辦理本委托事項超過約定的6個月,甲方沒有取得約定的項目安全生產許可證視為乙方違約,應全部退還甲方支付的費用。但直至該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葉某華、黃某海未能完成上述全部委托事項。2024年4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乙方繼續為甲方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事宜。之后,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向葉某華賬戶轉款合計15.525萬元。葉某華、黃某海僅完成環評批復的委托事項等,并交付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補充協議約定的順延期限屆滿后,因葉某華、黃某海未能完成全部委托事項,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要求其退款,葉某華、黃某海以已完成部分委托事項內容為由拒絕退款。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遂提起訴訟。
PART 02
裁判結果
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合同已約定委托代辦時間,但截至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起訴之日,葉某華、黃某海仍未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構成違約。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葉某華、黃某海對解除合同無異議,故確認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與葉某華、黃某海簽訂的《委托代辦協議》及《補充協議》已解除。鑒于葉某華、黃某海完成部分委托事項的內容,結合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酌情認定葉某華、黃某海為實施委托事項所負擔的必要支出及合理費用為5萬元,故葉某華、黃某海退還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10.525萬元并支付利息。宣判后,雙方未上訴。本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PART 03
典型意義
環保與安全是現代企業項目贏得社會認可、搶占市場先機的關鍵要素,也是企業綠色轉型的必然要求。環保燃料屬于清潔能源項目,生產過程涉及生物燃料加工、氫能制備、儲能技術等環節,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僅是環保燃料項目合法運營的“通行證”,更是企業構建安全管理體系,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基石。本案中,被告沒有完成環保燃料項目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代辦事項而引發訴訟。立足于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促推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委托合同并酌情認定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代辦人的合理開支費用,既遵循誠信原則,維護合同的公平性,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減少了企業不必要的損失,有助于企業及時推進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使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以法治方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來源:“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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