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領導”微信,聲稱自己與“領導”關系密切,打造“神通廣大”人設,以替人辦事為由詐騙同學朋友錢財,女子落法網——趕緊排查看看,你的朋友圈也有這樣的“神人”嗎?
基本案情
2023年至今,被告人黃某長期對外宣揚自己與某”領導“關系親近,偽造微信賬戶冒充該”領導“身份,并使用偽造的微信與被害人吳某、李某等人交流,以騙取其信任。
被告人黃某多次編造個人債務、低價房產出售、工程項目周轉等事由,騙取被害人吳某、李某等人31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騙取他人的違法所得,應退賠給二被害人。一、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責令被告人黃某退賠被害人吳某人民幣2000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幣100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來源: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張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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