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報記者 陳穎婷 通訊員 徐靜文
上海法治報訊 員工離職時在系統中勾選了“承諾年休假和調休已休完,未休部分自動放棄”,但實際上年休假還有部分未休,還可以要求公司把沒休的年休假折現嗎?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權利的案件。
劉某是某公司員工,依法享有年休假。2022年3月至12月期間,公司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資。同年12月8日,劉某提交離職申請時,在系統里“其他”一欄中勾選“本人承諾所有年休假和調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將視為自動放棄”,并于12月31日正式離職。之后,劉某向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資,未獲支持,遂訴至浦東法院。
劉某認為,離職程序中“其他”一欄為必選項,不選不能進入下一個流程辦理離職,且內容是系統預設的唯一選項,當初的“承諾”是被迫的,自己有權主張年休假折算工資。公司則認為,劉某作出年休假已休完的承諾,且“自動放棄”條款未違反法律規定,拒絕支付其年休假折算工資。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未安排劉某休年休假,離職申請系統的設置并無其他選項,實際上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限制了勞動者的年休假權利,故判決公司支付劉某年休假折算工資9875.13元。后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浦東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陳浩審理后表示,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權和審批權時,須遵循合法的首要前提,結合自愿、合理及協商一致的原則,不能以強制手段迫使員工放棄年休假,也不得濫用審批權,變相剝奪員工的年休假權利。對于用人單位基于自身優勢地位,強迫員工承諾放棄年休假或通過不合理審批程序限制員工休假的,法院有權依法審查并予以糾正,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得通過格式條款或內部規定規避應承擔的責任,也不能剝奪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中,用人單位未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卻在系統的離職申請中設置格式條款,要求員工承諾“自動放棄”未休年休假,以此來規避應承擔的法定義務。
這種設置本質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權利,故不能據此認定勞動者在設定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放棄年休假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應對設置的格式條款合法及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利用自身優勢地位變相侵害勞動者法定權利的不當行為發生。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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