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傳月活動
民法典普法課堂
—每日案例 DAY 6—
民法典的重要意義
民法典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 70 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 5000 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法典,更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在哪些方面
影響著你我的生活?
今天我們聚焦侵權責任編的幾個案例
一起來看看吧!
01
文體活動“自甘風險”
案例:數名大學生自發踢足球。夏某射門時足球打在守門員文某左眼上,造成文某左眼視網膜脫落,后鑒定為十級傷殘。文某起訴夏某承擔侵權責任,被法院駁回。
解讀
足球活動具有對抗性、人身危險性,球員理應預見傷害危險。夏某射門不違反運動規則,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民法典規定,夏某不屬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文某應自擔風險。
“自甘風險”責任原則的適用僅限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參與活動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可預見危險的存在;且明知參與活動有風險,仍自愿參加、甘冒風險。只要造成侵害的其他活動參加者、活動組織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受害人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02
“好意規勸”無過錯不擔責
案例:段某把電動車推上了居民樓電梯,遭到鄰居楊某制止,兩人爭辯數分鐘后,段某情緒激動導致心臟病發作,經搶救無效死亡。段某家屬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解讀
有過錯才擔責,無過錯不擔責,行為人自身存在過錯是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前提。本案中,楊某制止段某的行為是正當行使公民權利,且楊某根本無法預見段某可能心臟病發作的后果,因此沒有任何過錯,不應對段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3
交通事故可“私了”因故反悔要擔責
案例:張三李四在道路上行駛發生碰撞,李四的車輛受損,交警出具了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三全責,張三當場賠償李四 1000 元并簽訂和解協議。后李四身體不適去醫院查出腦震蕩,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兩萬元,李四要求張三賠償,張三以已簽訂和解協議為由拒絕,遂訴至法院。
解讀
在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方與傷者雙方經常會經私下和解后簽訂和解協議,雙方真實自愿的情況下協議有效,雙方均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予以遵守。但和解協議不等于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無法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但存在例外情況:和解協議若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存在脅迫情況時可以申請撤銷。在本案中李四的實際損失遠大于和解協議約定的 1000 元,可以依照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予以撤銷,此時李四起訴張三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由法院判決補充賠償金額。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來源:五寨縣婦女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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