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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留的一處不動產引發五位法定繼承人之間的繼承糾紛。部分繼承人依據口頭遺囑主張單獨繼承全部房產,部分繼承人以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為由要求多分遺產,亦有繼承人堅持適用法定繼承的平均分配原則。在缺乏書面遺囑的情形下,司法機關如何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確定遺產歸屬?本案所涉及的遺囑效力認定、繼承份額分配等法律問題,對處理同類繼承糾紛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王明和趙麗是夫妻,育有兩兒三女,分別是長子王強、次子王勇、長女王芳、次女王婷、三女王敏 。2005年 2 月 12 日,王明因病去世;2011 年 4 月 27 日,趙麗也離開了人世。二老生前未立書面遺囑,位于北京市順義區的一號房屋成為兄妹五人爭奪的焦點。該房屋于 2002 年由王明從甲公司購得,登記在王明名下,購房款也由王明支付。父母去世后,王強一直居住使用該房屋,并進行了簡單修繕。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王勇):
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四分之一歸自己繼承;
要求王強、王芳、王婷、王敏承擔本案訴訟費;
理由:父母去世前未立遺囑,一號房屋作為遺產應由五兄妹平均繼承。但王強霸占房屋,經協商無果,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 。
被告抗辯:
王強:
不同意王勇的訴訟請求;
稱父母生前留有口頭遺囑,將一號房屋留給自己,原因是為了家族傳遞香火;
要求王勇提供房屋拆遷檔案,以查清父母遺產范圍,還強調自己在父母生前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
王婷:承認五人關系不佳,認為一號房屋和大東莊房屋都是父母遺產,自己長期照顧母親,應享有相應份額,不放棄繼承 。
王芳:明確表示本案只涉及一號房屋,大東莊拆遷與本案無關,主張一號房屋應五人平均分,且五人都對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 。
王敏:稱自己也盡到了孝道,認為自己對父母照顧更多,甚至辭掉工作,具體繼承份額聽從法院判決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2002 年,王明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得一號房屋,登記在王明名下,購房款由王明支付。
遺囑爭議:王強主張父母留有口頭遺囑,但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遺囑的存在 。
贍養情況:五兄妹均對父母進行了贍養,在王明生病期間,王勇和王強兩家輪流照顧 。
房屋使用:父母去世后,王強對一號房屋進行修繕,并從 2011 年起居住使用至今。
案件分析
(一)繼承方式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由于王明和趙麗生前未就一號房屋留下書面遺囑,且王強主張的口頭遺囑無證據支持,根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的法律規定,一號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五兄妹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遺產份額分配
雖然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均等分配遺產,但法律也規定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在本案中,王勇和王強在父母生前生活起居及精神慰藉方面照顧較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因此法院在分配遺產時對二人酌情多分,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
(三)證據規則適用
王強主張的口頭遺囑,因缺乏證據支撐,根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規定,無法得到法院采信 。這體現了民事訴訟中 “誰主張,誰舉證” 的基本原則。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王勇、王強各繼承四分之一的份額,王芳、王婷、王敏各繼承六分之一的份額 。該判決既遵循了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又綜合考慮了各繼承人對父母的贍養情況,合理平衡了各方利益。
案件啟示
(一)立遺囑要采用規范形式
為避免遺產繼承糾紛,建議采用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等規范形式訂立遺囑 。口頭遺囑必須在危急情況下訂立,且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條件苛刻,容易引發爭議,應盡量避免。
(二)贍養義務留存證據
在贍養父母過程中,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醫療費用單據、陪護記錄、聊天記錄等 。這些證據在遺產分配時,可作為主張多分遺產的有力依據。
(三)主張權利需有證據支撐
無論是主張遺囑繼承還是其他權利,都要遵循 “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 。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處理家庭財產糾紛時,務必重視證據的收集和保存。
家庭財產糾紛往往伴隨著親情的考驗。如果您在遺囑訂立、遺產繼承、贍養義務等方面遇到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的法律解決方案,用法律守護家庭和諧與個人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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