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廣東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劉光明被開除黨籍、公職,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劉光明 資料圖
劉光明出生于1973年7月,廣東饒平人,曾任廣東省物價局副局長,2011年11月起在揭陽工作,曾任市委副書記。
2019年7月起,他擔任省政府副秘書長,2022年4月出任省市場監管局局長。2024年7月,其在任上被查。
“雙開”通報顯示,劉光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
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
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廣東省紀委監委表示,劉光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廣東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并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后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光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廣東省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劉光明是第十三屆廣東省委委員。因此,開除他的黨籍,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
來源: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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