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法顧用工技巧分享:
企業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尤其是那些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員工,企業會面臨更高的工傷風險。
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受到工傷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此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這意味著,即使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只要超齡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實際的勞動關系,并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有權利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與超齡員工簽署工傷免責協議,排除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排除自身法定責任,屬于無效協議,不會影響工傷認定。
【案例解析】
(2024)閩02行終427號
田某,1963年4月20日出生,是廈門某公司聘用的保安員。2017至2023年4月,雙方連續簽訂過多份勞動合同。2023年4月20日,田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23年5月19日,田某與公司簽訂《勞務期限約定》,約定田某為公司提供勞務服務期限為1年,自2023年5月19日始至2024年5月18日止,期限屆滿后,雙方勞務雇傭關系自行終止。
同日,田某出具《免責聲明》,主要內容為:公司承諾在勞務存續期間,為其辦理意外保險,若其于勞務存續期間發生任何意外及醫療事故,除了此意外保險應由保險公司給予其的賠償外,其余的一切損失及責任均與公司無關。
2023年12月7日8時左右,田某在一樓大廳值班崗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倒地。同日9時47分,田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
2023年12月12日,家屬申請工傷認定。2024年1月19日,人社局作出《廈門市職工工傷認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人社局予確認為視同工傷。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田某自2017年6月連續在公司工作至2023年12月因工死亡,根據其戶籍地和工作地社會保險部門的查詢情況,田某于2023年4月20日達到退休年齡時,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市人社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田某屬于視同工傷,并無不當。
工傷保險責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不因當事人簽署承諾性材料而免除,公司如果認為存在其他法定權利,可以根據當事人簽署的承諾性材料另行主張。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企法顧風險提示:
企業招用超齡員工能夠降低用工成本,但超齡員工的工傷風險相比年輕員工會更高,目前部分省市出臺了有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單參工傷保險的規定,同時企業可以購買「雇主責任保險」,選擇合適的方案,盡量減少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
#中企法顧 #用工風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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