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犯罪所得、非法獲利
這三個法律術語看似“三胞胎”
實則各有性格
如何揭開它們的“真面目”
厘清彼此的法律邊界?
6月6日下午,2025年第六期思明區檢察院青年干警“思·享”會召開,本期主題為:贓金識辨——違法所得、犯罪所得、非法獲利的區分與認定。
本次“思·享”會由青年同志林思媛、朱濤、樂于心、黃連通擔任領學人,員額檢察官蕭作民擔任助學人,第一檢察部副主任游雅靜主持。
此次思·享會還通過“現場大轉盤”,現場抽取三名幸運兒進入現場“VIP席位”,共同參與現場案例分析環節。
領學分享
抽絲剝繭,厘清核心概念
領學人林思媛聚焦核心概念,梳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分享了以“違法所得”“犯罪所得”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罪名,并對比分析條文表述。
在辨析“非法獲利”與“犯罪所得”關系時,她分享了實踐中因案而異的三種主要觀點分歧。林思媛的分享為后續探討不同罪名下具體認定規則提供了清晰的概念基礎。
案例分享
破解實務難題
詐騙罪案件
案例一:張三因在緩刑考驗期內兩次吸食“笑氣”,接連受到行政處罰,可能被撤銷緩刑并收監。李四謊稱其認識某司法所所長的兒子,以幫忙疏通關系使得張三不被收監為由,騙取張三錢財。案發后,李四退還贓款并獲取諒解。
問題:張三(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圖被騙的財物,是否應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在案例研討環節,“VIP觀眾”鄭心敏認為,應當結合其不法行為的性質與危害程度作差異化認定。若已觸及刑事犯罪,需結合其行為的違法性層級綜合判斷。
領學人朱濤在分享中闡述了多元視角:有的觀點從法律性質認定出發,認為不應將其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有的觀點從構成要件角度考量,主張應當作為違法所得沒收;有的觀點則主張綜合判斷,提出需結合不法意圖的不法程度進行具體分析。
在此基礎上,他進一步引導大家深入探討此類案件中前置性審查,以及被害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等因素,對財物處置的關鍵影響。
經濟犯罪案件
案例二:張三以公司名義租賃辦公室,招募多名業務員,在無營業執照及證券業執業許可的情況下,通過電視股評節目打廣告招攬客戶。業務員以電話溝通的方式與客戶達成口頭協議,非法提供股票信息并收取服務費。
問題:生產經營類犯罪如何計算違法所得?
在案例研討環節,“VIP觀眾”陳嘉瑩從懲治犯罪的角度表示,違法所得計算應允許扣除“必要經營成本”,但公正司法需要在效率與公正之間找到平衡點。
對于該類案件,領學人樂于心梳理兩種主流觀點。觀點一認為,服務費屬于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應扣減經營場所租金、廣告費等成本,以實際利潤認定;觀點二認為,服務費即為違法所得,無需扣減犯罪過程中支出的經營成本。
她以該案為樣本引出核心爭議,梳理兩種觀點的依據,并分享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違法所得數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賣淫類”刑事案件
案例三:張三與他人共謀開設按摩店,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約定賣淫女從每次嫖資中抽取一半作為分成。后該店停止營業。
問題:組織賣淫罪中“非法獲利”與“犯罪所得”如何區分?“非法獲利”及“犯罪所得”是否需要扣除賣淫女所得錢款?
在案例研討環節,“VIP觀眾”邱揚震認為,組織賣淫罪中應將全部嫖資認定為非法獲利;犯罪所得則是指行為人的實際所得,因為賣淫人員分成系其個人違法所得,應在行政處罰中追繳,在刑事判決中不應重復追繳。
領學人黃連通梳理嫖資認定的四種主流觀點及思考路徑:其一認為非法獲利與犯罪所得均指全部嫖資;其二主張兩者均為扣除分成后的實際收益;其三區分概念,稱前者為全部嫖資、后者為分成后收益;其四則定義前者為分成后收益、后者為全部嫖資。
案例四:張三與人合股出資租賃店面,在經營采耳足浴養生店期間,容留賣淫女向嫖客提供賣淫服務,賣淫女按店內收取嫖資的一半獲取報酬。
問題:容留賣淫案中“非法獲利”及“犯罪所得”是否需要扣除賣淫女所得錢款?
領學人黃連通歸納該類案件概念界定的三種主流視角:第一種觀點主張二者均指向全部嫖資;第二種觀點指出“非法獲利”需扣除賣淫女分成,“犯罪所得”指容留者實際收益;第三種觀點則引入成本扣除要素,認為二者均應在嫖資總額基礎上扣除技師分成及其他必要成本。
黃連通對比了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分享不同罪行在行為模式上的本質差異對“非法獲利”認定的影響,并引導青年同志延伸思考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相關概念的認定。
助學觀點
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在相同非法所得金額下,量刑區間為何存在差異?在詐騙案中,對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圖被騙財物的不同處置辦法,會產生什么潛在影響?對被害人財產進行處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助學人蕭作民在發言中,結合自身實踐對上述案例提出看法,并引申出新的討論內容供在場干警探討,引發了大家對法律概念界定、司法實踐程序公正性等方面的深層次探討。
每個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司法樣本
需穿透表象識得本質
在“贓金識辨”道路上
我們仍在不斷探索、砥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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