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霄法院審結一起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硼酸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件詳情
2024年5月起,被告人方某芬在其經營的水面店里生產制作蝦丸的過程中非法添加“硼酸”白色粉末并銷售給顧客食用。2024年7月16日,云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水面店進行檢查,經檢驗,該店銷售的蝦丸中“硼酸”成分含量為7.55×102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方某芬生產、銷售含有“硼酸”成分的蝦丸的銷售金額共計3500元。云霄檢察院就方某芬的犯罪行為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云霄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芬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作為食品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危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還應承擔民事公益侵權責任。遂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方某芬有期徒刑六個月,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同時判令方某芬承擔有毒、有害食品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以書面登載致歉信的方式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方某芬當庭表示服從判決,并繳納相關款項。
法官說法
硼砂、硼酸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被《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一批)》列入明確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長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會對人體特別是對生殖、發育和內分泌系統產生毒性影響,嚴重危害身體健康。然而,有部分商家為利鋌而走險,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硼酸/硼砂,危及消費者身體健康。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云霄法院對食品違法犯罪予以嚴厲打擊的同時,充分發揮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實現懲治犯罪與公益保護的雙重效用,警示和震懾了食品經營者,要求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把控食品原料,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切勿觸碰法律底線紅線,有力維護了食品消費市場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漳視新聞、云霄縣人民法院、晉江經濟報
編輯:吳雪嬌
一審:陳青青 | 二審:唐莉洪 | 三審:林培元
點亮和
轉發分享更多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