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本應是野生動物自在棲息之所,可有人卻因一己之私,打破了這份寧靜與和諧,也把自己送進了牢房。今天古檢君就用一個真實案例,給大家嘮嘮非法狩獵和非法持有槍支這兩種行為的嚴重后果。
簡要案情:李某是某縣某村村民,在禁獵期內,他在林中放置了自制的獵夾,捕獲了幾只山麂、畫眉鳥等“三有動物”。他以為這沒什么大不了 ,卻不知自己已觸犯了法律紅線。與此同時,李某家中還藏著一支私自改裝的氣槍及相關彈藥。他認為這把槍僅為偶爾打鳥之用,并不構成任何危險,因此一直將其存放在家中。然而,他并未意識到,非法持有槍支是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行為。不久,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對李某展開調查,人贓俱獲,李某因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
古檢君提醒
1.知法守法,心存敬畏:大家一定要了解非法狩獵和非法持有槍支相關法律法規,不抱僥幸心理,別因一時好奇或貪念,讓自己陷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2.積極舉報,守護家園:如果發現身邊有非法狩獵或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我們的生態環境和公共安全。
3.廣泛宣傳,傳遞理念:把這些法律知識和案例分享給身邊的家人、朋友、鄰居,讓更多人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和生態保護意識。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撰 稿:第五檢察部 周柳敏
編 輯:蘭林馨
內容審核:黃 丹、陳雪斌
發布審核:王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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