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孫某因其他糾紛前往吳某經營開辦的家庭農場,在未聯系上吳某的情況下貿然進入,被農場內未栓繩飼養的狼狗咬傷手臂。孫某被同行人送至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后孫某與吳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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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據此,飼養動物致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及過失相抵的歸責原則。即除非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否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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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孫某損害非其故意造成,故動物飼養人吳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孫某擅自進入立有“內有惡犬不得入內”警示標示的封閉農場,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重大過失,應依法減輕吳某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孫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動物飼養人吳某承擔60%的責任,雙方服判息訴,吳某已自動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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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廣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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