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名為合伙、實為借貸”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合伙系通謀虛假意思表示,無效,借貸系隱藏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有效
閱讀提示:
約定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到期收回本金的協議,不符合合伙特征,應依法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這類“名為合伙、實為借貸”的法律行為,效力應當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合伙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約定設立合伙企業系通謀虛假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但隱藏的借貸相關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
案件簡介:
1.2016年4月22日,博森企業(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喬普公司(劣后級有限合伙人)、澳豐公司(普通合伙人)簽訂《合伙協議》,共同設立合伙企業蕙富亦揚。
2.2016年4月25日,喬普公司與博森企業簽訂《收購協議》,約定喬普公司未來收購博森企業持有的合伙份額。
3.2016年4月26日,殷某波向博森企業等出具《承諾函》,承諾對喬普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喬普公司逾期未收購博森企業所持合伙份額。
4.2019年4月23日,博森企業等訴至廣州中院,要求喬普公司支付收購款及違約金,殷某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2020年6月29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喬普公司向博森企業支付收購款及違約金,殷某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喬普公司、殷某波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高院。
6.2021年10月20日,廣東高院認為案涉《合伙協議》《收購協議》實為借貸,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對合同性質效力認定有誤,但判決結果正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喬普公司、殷某波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7.喬普公司、殷某波認為借款本息計算錯誤,案涉主合同無效,則殷某波出具的《承諾函》隨之無效,應當免除殷某波的擔保責任。
8.2022年9月29日,最高法院認為借貸有效,為借貸提供擔保的行為亦有效,但是二審法院對借款本息計算錯誤,裁定指令廣東高院再審。
爭議焦點:
博森企業簽訂《合伙協議》《收購協議》的行為效力如何?
裁判要點:
一、博森企業簽訂案涉《合伙協議》,名為合伙,實為借貸。
最高法院認為,基于本案已查明確認的事實,二審判決認定博森企業簽訂案涉《合伙協議》時的真正意思表示并非設立合伙企業,成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獲得合伙收益、承擔合伙風險,而是通過簽訂《收購協議》,以設立合伙企業的同時轉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并收取固定溢價款,變相實現還本付息的借貸目的,系以通謀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真實的借貸關系。結合《合伙協議》《收購協議》的內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博森企業借款157000000元給喬普公司,利息為年利率12%,期限二年,若逾期還款喬普公司按未還款總額以每逾期一日支付萬分之五的標準向博森企業支付違約金。
二、合伙系通謀虛假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但隱藏的借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
最高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關于案涉法律關系系借貸關系的認定并無異議。由此,《合伙協議》《收購協議》作為案涉民事法律關系的載體,盡管雙方約定設立合伙企業并定期回購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系通謀虛假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但隱藏的關于借貸的相關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
三、借貸行為有效,為借貸提供擔保的行為亦有效,二審直接確認作為法律關系載體的《合伙協議》《收購協議》無效,表述欠妥但不影響處理實體爭議。
最高法院認為,殷某波自愿為該借貸提供擔保而作出的《承諾函》亦應為有效。二審判決在認定本案應按當事人隱藏的借貸法律關系進行處理的同時,直接將作為案涉法律關系載體的《合伙協議》《收購協議》確認無效,表述有失妥當,但不影響本案的實體處理。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隱藏的借貸行為,及為借貸提供擔保的行為有效,但二審借款本息計算錯誤,裁定指令廣東高院再審。
案例來源:
《上海喬普貿易有限公司、殷劍波等合伙協議糾紛》[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706號]
實戰指南:
一、在名為合伙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中,行為與合同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據此,合伙行為屬于依通謀虛假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無效,借貸行為則屬于依隱藏真實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效。
在此過程中,無論協議的名目是什么,也都只是“案涉民事法律關系的載體”。本案中的二審法院直接認定《合伙協議》無效,在表述上不夠嚴謹。被告在此基礎上主張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試圖借此排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事實上,行為與合同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在合伙行為無效而借貸行為有效的情況下,擔保人為借貸提供擔保,擔保行為當然不會“因為合伙行為無效而無效”。
二、虛假通謀行為包括表面行為和隱藏行為,效力應當分別認定。
當事人通過虛假通謀而實施的表面行為無效,而隱藏行為則代表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需要根據隱藏行為的性質本身,確定行為效力。建議合伙人審慎判斷交易的真實性質、目的,否則,即使訂立《合伙協議》,合伙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1.名為合伙、實為借貸的糾紛中,當事人要求支付投資款、分紅、違約金,但法院根據款項本質,判決支付借款利息的,并未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
案例1:《劉發旗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149號]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在《合作協議》中對賈永秀的收益表述為“利潤”“違約金”,但因該協議實系借款合同,故上述“利潤”“違約金”雖未直接表述為利息,但其本質上就是借款利息。故賈永秀的一審訴訟請求雖表述為是要求支付投資款、分紅、違約金,但其是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而為,其實質就是要求劉發旗依約支付本金及固定收益及利息,原審判決對此予以審理并作出判決并未超出原告訴訟請求。同時,原審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認定還款抵充順序,也是正確的。劉發旗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22日先后56次向賈永秀還款,共計2180萬,每次還款數額都不足以清償利息,且當事人沒有對還款系歸還本金還是利息有約定,因此每次還款數額應全部抵充利息,即2180萬元抵充主債務2000萬元的利息。故原審法院認定該部分款項是利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2.當事人應當就真實法律關系性質舉證證明,否則應當承擔因舉證不能所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例2:《李某燁與崔某實民間借貸糾紛》[案號: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湘01民終7720號]
長沙中院認為,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崔某實主張與李某燁存在借貸關系,為此提供了借條、銀行轉賬、取款憑證等證據予以佐證,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崔某實與李某燁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現李某燁未歸還借款,理應承擔還款責任,一審法院以此認定李某燁需向崔某實承擔還款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李某燁上訴稱其與崔某實不存在借貸關系,而是其他商業投資關系,但李某燁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佐證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李某燁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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