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畫
要點提示
●單次釣魚5小時入場費1680元,釣中“標魚”的,獎勵最少500元,最高30萬元,釣場在同種魚身上做標記、按照標記內容區分獎勵金額,實則是以高額“回報”作“餌”引誘眾人參賭的違法場所。
●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辯稱這是體育競技活動,主張獎金來源于贊助,強調需要技術不單純靠運氣。
●經查,檢察機關認為,62萬余元資金全部來自個人轉賬,沒有任何贊助憑證,獎金支付和門票收入形成完整資金閉環;因“標魚”的標記很小,難以被看到,能否釣得“標魚”難以預測,幾乎完全取決于隨機因素,與技術水平關系甚微,符合“賭資—獎金”的賭博特征。
單次釣魚5小時入場費1680元,釣中“標魚”獎勵最少500元,最高30萬元……看似是釣魚競技場,實則是以高額“回報”作“餌”引誘眾人參賭的違法場所。
日前,經江蘇省丹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汪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各并處罰金8萬元至1萬元不等。
釣客變賭客
“95后”小徐是釣魚愛好者,經常去各地釣場釣魚,也結識了諸多釣友。
2024年年初,小徐被一個釣友拉進了名為“A物池”的微信群。“我進群后沒多久就有人發布釣場規則,說池里投放了很多‘標魚’,‘標魚’對應不同獎金,另外還有充值入會、購買入場券等細則。”小徐回憶,當時他看規則很長,并未深入研究,但確實被“標魚”及獎金吸引了。
“釣中‘標魚’最高獎金有30萬元,當然這種‘標魚’只有2條,但是其他檔次的‘標魚’最少也有500元的獎金。就算沒有釣中‘標魚’,把釣到的普通魚交還釣場,也會收到回魚卡,一條200元。入場費確實不低,一張入場券1680元,但只要能博中‘標魚’就賺大了,感覺很刺激!”小徐心知肚明——就是“投小錢求大錢”的賭博。
后來,微信群里一位姓蔣的“會員”主動添加小徐為好友,表示想釣魚可找他報名。被高額獎金誘惑的小徐心動了,于3月16日聯系蔣某并轉賬1680元入場費,次日一早趕到A物池。
“我按要求在釣場的小賣部買了魚餌,通過搖號機搖釣位,一直釣到中午,只釣上了兩條不帶標的普通魚,‘標魚’一條沒有。”小徐說,釣場工作人員確認后將兩條魚放回魚塘,給了他兩張回魚卡。釣魚結束后,他憑卡和釣場老板結算,換回400元現金。
“本想著花‘小’門票錢碰運氣博‘大’獎,結果算下來花一千多塊錢釣幾個小時魚,實在不值。”小徐直言,去A物池的就沒有真為釣魚的,都是沖著“釣錢”去的,而他算是清醒的,只當“花錢買了個教訓”,此后再沒去過。
誘人的“餌”
為小徐兌付回魚卡的釣場老板汪某,是A物池主導者之一。大專畢業后,他靠四處打工謀生,因喜歡釣魚也結識了不少釣友,曾經開過普通釣場,收益有限。“天氣、溫度、環境都會影響魚塘里的魚,客戶也不穩定。”2023年底,汪某聽聞一種異于常規的釣場模式,遂產生了效仿牟利的想法。
汪某聯系此前的合作伙伴舒某。“我準備開一個全新模式的釣場,釣客支付高額入場費,釣池里放入一定數量的帶標記的‘標魚’,不同標記對應不同獎金,釣上就能拿獎金。”汪某向舒某介紹,“說白了就是賭博,入場費雖高,但‘標魚’獎金更高!釣客以小博大,還是有很強誘惑力的。”
雖然明知該模式違法,但二人還是一拍即合,約定各自出資50%投入約100萬元,由汪某負責釣場一切運營和具體操作——選址、裝修、買魚、綁標、設代理、定規則……
汪某在丹陽某鄉鎮承包了約20畝的魚塘開辦A物池,購買了5000多條青魚,其中普通魚4000多條,“標魚”700多條。據其供述,“標魚”就是尾鰭上綁了標記的青魚。標記分為紅、黃、紫、綠、白五種顏色,紅標寫有“第一名”至“第五名”,黃標寫有“第六名”,紫、綠、白標分別寫有“13尾青”“6尾青”“3尾青”。五色“標魚”數量從2條到350條不等,獎勵金額則是從每條30萬元到500元不等。普通魚也有每條200元的回魚獎勵。
搞定了“標魚”這一“誘餌”,汪某還制定了詳細的釣場規則,要求“釣上魚必須正口(即魚鉤刺入魚的上嘴唇中心位置)”“魚竿魚線總長20米以內”“釣魚餌料需在釣場購買”“進場釣魚5小時”等。同時,他招攬釣場代理,按照“購買+贈送”入場券的讓利提成模式,由代理售賣入場券、宣傳鼓動釣客入場;還雇傭工作人員負責釣場基礎服務、檢查釣客是否合規釣魚以及拍攝視頻等事宜。
撕下“競技”偽裝
然而,這種“釣魚競技”很快暴露了賭博本質。A物池的模式吸引了很多想碰運氣的人。2024年4月中旬,汪某聽聞外地類似的釣場被查,立即關閉A物池,并將魚塘內的青魚全部售出。
2024年5月,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汪某等人涉嫌開設賭場線索,遂立案偵查,并于15日將汪某、舒某等人抓獲。同年7月,該案被移送丹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2024年3月15日至4月16日,汪某伙同舒某在丹陽某鄉鎮開設釣場,招募賈某、丁某、蔣某等人為釣場代理,并聘請賈某等人為工作人員。據統計,汪某共向代理出售釣魚入場券373張,金額62萬余元。
“辦案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辯稱這是體育競技活動,主張獎金來源于贊助,強調需要技術不純靠運氣,我們進行了多維度駁斥論證。”辦案檢察官介紹,通過查閱卷宗、追蹤涉案賬戶資金流向、逐一核對釣場的收支賬單發現,62萬余元資金全部來自個人轉賬,沒有任何贊助憑證,獎金支付和門票收入形成完整資金閉環,完全符合“賭資—獎金”的賭博特征。
同時,丹陽市檢察院實地調研了10余家正規釣魚場,了解到正規競技通常圍繞釣魚數量、種類等展開。但是涉案釣魚場在同種魚身上做標記、按照標記內容區分獎勵金額、明確魚竿魚線規格、統一釣魚餌料,而且因“標魚”的標記很小,難以被看到,導致能否釣得“標魚”難以預測,幾乎完全取決于隨機因素,與技術水平關系甚微。
“汪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辦A物池,組織所謂釣魚競技,設定了釣上‘標魚’兌現金的規則,釣客需花費1680元進場釣魚5小時,其行為實質是利用釣客投機心理、以‘小投入’博‘巨額回報’為誘惑,組織眾多不特定人員賭博,涉嫌開設賭場犯罪。”
今年1月,丹陽市檢察院以開設賭場罪對汪某等人提起公訴。日前,法院經審理,依法采納公訴意見,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管瑩 尹媛 邵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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