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湘都市報
6月9日,一位女孩在社交媒體網站發帖,表示她在齊魯嵩山峽谷漂流景區時,被人用高壓水槍打傷一只眼睛,當時就導致失明。醫生表示她的右眼球挫傷,還有創傷性前房積血,傷情非常嚴重。她說肇事者打傷她的眼睛后逃走,現在發帖尋找目擊證人。
6月10日下午,三湘都市報記者致電齊魯嵩山峽谷漂流尾號“1777”咨詢電話。“這個事情怎么回事我不知道,目前警方正在調查中。”工作人員稱,該電話主要提供景區游覽線路咨詢服務,“游客過來(景區),告訴他們怎么走。”記者追問是否能提供知情人士聯系方式時,電話被掛斷。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謝博洪律師告訴記者,若女子所述情況系事實,涉事男子強行拖拽其到岸邊,并不顧女子阻止近距離用水槍對著女子眼睛滋射,涉事男子的行為可定性為故意傷害,“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根據女子眼球損傷結果鑒定結果,若達到重傷程度,則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此外,謝博洪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涉事男子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以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漂流管理方若未盡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將承擔部分賠償義務。
全媒體記者 黃亞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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