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子鞏某的組織下,他與張某等共7人在飯店聚餐飲酒,其間1人提前離場。聚餐前后,6人多次勸阻鞏某勿駕駛電動三輪車,但其仍執意駕車回家,途中與小型轎車相撞,后因傷住院死亡。事故發生時,鞏某屬于醉酒駕駛。
事后,鞏某家屬起訴張某等6人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擔30%賠償責任、共計29.8萬余元。6月11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河北灤南縣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審判決,張某等5人每人賠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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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經鞏某組織,2023年4月15日晚,鞏某與張某、聞某等共7人相約在灤南縣某飯店聚餐,聚餐期間均有飲酒行為。聚餐中途,聞某因事離場。聚餐前后,6人曾勸說鞏某不要駕駛電動三輪車。聚餐結束后,鞏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駛入南大街時,與由東向西直行的小型轎車相撞,鞏某受傷住院后死亡。事故發生時,鞏某屬于醉酒駕駛(110.34mg/100ml)。
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鞏某在本次聚餐飲酒中存在招集、組織等積極行為,故應認定其負有較高的履行注意義務。鞏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等應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飲酒后,不顧他人勸說執意駕駛電動三輪車,極大地增加了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六被告對鞏某存在強行勸酒、逼迫喝酒等行為,并且被告張某等5人在聚餐前后也提醒過鞏某不要駕駛電動三輪車,但張某等5人在鞏某飲酒后,未極力阻攔鞏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也未發現鞏某有醉酒的狀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僥幸、放縱的心理,增加了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
法院同時指出,考慮到鞏某回家路程僅500米左右,發生意外的風險極低,且鄭某、聞某在事故發生時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參與救助。雖然張某等5人在履行安全注意義務時略有瑕疵,但情有可原。結合鞏某家屬的損失以及全案證據,法院酌情認定張某等5人每人賠償鞏某家屬經濟損失2000元為宜。
對于先行離開的聞某,由于其沒有參與飲酒全過程,無法履行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因此其侵權責任的承擔僅在于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強行勸酒等行為,又因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聞某對鞏某存在上述行為,故鞏某家屬要求聞某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5月15日,法院判決,張某等5人每人賠償鞏某家屬2000元,本判決生效即履行。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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