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為公司法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怎么辦?近日,本院通過執行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財產,成功執結一起欠薪案件,讓申請執行人宋某拿到10萬余元工資款。
案情簡介
宋某受雇于某超市管理公司,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近幾年,公司未能根據合同約定的工資金額每月足額向宋某發放工資。宋某與公司協調解決無望,便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支持了宋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款15萬余元的請求。仲裁裁決書生效后,公司陸續給付宋某5萬元,剩余10萬余元一直未付,故宋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經過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某超市管理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執行干警并未言棄,決定繼續做實線下調查,查找被執行公司的財產。但現場查找后發現,公司已搬離注冊經營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常年不在家,亦無法現場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此時,宋某提供了一條關鍵信息,稱被執行公司設有7家分公司,詢問執行干警可否執行分公司的財產。執行干警向宋某釋明執行分公司的法律規定后,宋某向本院提交了執行分公司的申請書。本院依法作出執行分公司財產的裁定書,并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成功查詢、控制到分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0萬余元,案件得以實結。
法官提醒
被執行人為公司法人時,其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分公司作為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分公司的財產,窮盡執行措施,實現自身債權。
文稿 馬 俊
排版 蒼 菲
審核 肖夢琪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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