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北京知名女律師劉英杰通過發文或發布視頻公開感謝廈門市律師協會,并通過微信發來其感謝信全文,讓青鋒不得不問,劉英杰女律師為何要公開感謝廈門市律師協會?
為讓大家和青鋒一樣,弄清楚劉英杰女律師感謝廈門市律師協會的原因,青鋒在此將劉英杰女律師的感謝信全文照錄于下,期望大家能夠從中找到原委。
廈門市律師協會維護了律師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劉英杰律師致敬廈門律師協會的公開感謝信
廈門市律師協會:
我是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的劉英杰律師,今天致信你們,是因為在鄧慶高律師在法庭上被打反被拘留一案中,當鄧律師向你們提出《維權申請》時,你們經過認真的調查后,及時向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公安局梅嶺派出所、司法局發出了《關于鄧慶高律師行政處罰的法律分析意見函》。你們專業、嚴謹、客觀公正的法律分析,最終認為依法應對鄧慶高律師不予行政處罰。及時全面的維護了律師的合法權益!你們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你們維護了依法治國方略的正確實施!你們真正發揮了律師協會的作用,這一點你們走在了全國各兄弟省市的前面。作為一位在北京執業的律師,我向你們致敬!為你們點贊。感恩,感激,感謝!
我認真拜讀了貴協會致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公安局梅嶺派出所、司法局《關于鄧慶高律師行政處罰的法律分析意見函》,專業的法律意見,觀點明確,邏輯嚴密。在這里我們共同來學習一下:
開篇貴協會簡明扼要陳述了鄧慶高律師在法庭被打反被行政拘留的經過,貴協會也到公安局調查核實,查看了涉案監控視頻。描述了鄧慶高律師被打經過。根據監控視頻體現過程及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記載情況,結合公安局反饋調查情況,貴協會建議,根據本案情況結果相關法律法規,對鄧慶高律師不予行政處罰,并有理有據的陳述的如下理由:
一、具體理由如下,本案系因吳某先對鄧慶高律師實施挑釁,并做出打人動作在先而引發的糾紛。鄧慶高律師的動作。在當時的情景下,是一種應激反應,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故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不宜進行治安處罰。首先從法庭監控視頻可以看出。從吳某走到鄧慶高律師面前,突然揮出中指,到鄧慶高律師躲閃并開始抬手反抗,期間時間極短。對于一個普通人來說,上述動作。屬于連貫、無終止的持續動作,符合一般人在緊急情況下做出應激反應的特點,不易認定鄧清高律師具有毆打他人的故意。
其次,視頻顯示,鄧清高律師在左手做出格擋動作后,右手是以反手方向揮向吳某額面部,該動作并非正常的掌摑動作。同時,考慮到鄧慶高律師在抬手之前為站立姿勢,頭部向左躲閃,吳某的中指揮舞動作之情形。本協會認為,鄧清高律師揮手。是為了防止吳某可能的二次傷害。
第三,即使認為鄧清高律師右手動作系侵害性動作,根據該監控視頻,在雙方后續被拉開時,能夠看出吳某在被勸阻時仍然情緒激動,意圖對鄧慶高律師繼續進行侵害,該情節符合公安部,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鄧清高律師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鑒于簽署筆錄作為庭審流程中的持續。它屬于律師執業活動的一部分,因此,針對律師在簽署筆錄過程中可能遭遇不當的對待,不應視為治安處罰的范疇,而應根據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來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即便鄧慶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但鄧清高律師的動作并未造成對方身體傷害,情節特別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其在案發后也主動到梅嶺派出所陳述了案件過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一四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對鄧清高律師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梅嶺派出所調查結果。鄧慶高律師的行為未對吳某造成傷害后果,切對吳某揮手動作的應激反應沒有任何進一步的傷害動作。案發后又主動到梅嶺派出所陳述。案件經過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一四項之規定,本會認為只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任意規定,都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鄧慶高律師符合兩條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切系相對人過錯在先,故對其行為不予處罰更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精神,這樣才能更好的區分單一減輕處罰情節與多個減輕處罰情況。
綜上,經研判,本案案發全過程,綜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協會認為鄧慶高律師之行為尚處于人體應激反應界限內。不應對其反抗行為過于苛求,要求其違反生理反應進行克制,不宜認定為毆打他人。在鄧慶高律師反抗后,吳某仍意圖對鄧慶高律師實施侵害行為。根據公安部規定,應當認定鄧慶高律師的反抗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即便認定該行為屬于毆打,鄧慶高律師之行為,同時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兩個情節,一、符合行政處罰法關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故不宜對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是行政拘留決定。因此,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廈門市律師協會章程之規定,本會建議晉江市公安局對于鄧慶高律師不予行政處罰。
作為一名在北京執業的律師,我再次向廈門律師協會表示誠摯的敬意和深深的謝意。你們在律師受到不公對待時,沒有袖手旁觀,沒有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懲治律師,你們沒有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聽之任之,你們第一時間站出來為律師維權,讓我們感恩、感激,感動,你們這一偉大壯舉,定將載入中華民族律師發展史的史冊!
律師興則法治興,法治興,則國家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你們維護了律師的合法權益,你們維護了律師法的正確實施,你們維護了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你們維護了依法治國的正確實施。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把防衛者的利益作為法律要保護的優先利益、首要利益,這是國家不斷向社會傳達、傳遞的重要價值觀。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切實防止維護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讓我們感謝廈門市律師協會的同時,共同期待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能夠做出撤銷晉江市公安局做出的對鄧慶高律師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庭的威嚴,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主義公正法治的核心價值觀,維護依法治國的正確實施。律師興,則法治興,法治興,則國家興!讓我們保障好律師的合法權益,共同開創法治中國美好的未來!
注:編者對上述文字略有訂正,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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