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廠房改造引發的千萬索賠
2021年3月,A工業公司(出租方)與B體育公司(承租方)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將位于XX區的一棟5000㎡工業廠房出租給B公司用于健身場館經營,租期10年,年租金300萬元。簽約時,該廠房存在三重隱患:
土地性質問題:廠房所占土地為國有劃撥工業用地;
工程驗收缺陷:因歷史遺留問題未完成竣工驗收備案;
用途變更風險:合同約定B公司可將工業廠房改為商業健身中心。
B公司投入800萬元裝修改造后開業,但運營半年后因消防管道不達標被責令停業。B公司遂起訴主張合同無效,要求A公司賠償裝修損失、經營損失共計1200萬元。A公司反訴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裁判:合同有效但可解除,責任按過錯分擔
裁判結果:
確認租賃合同有效;
解除雙方合同關系;
A公司賠償B公司裝修損失400萬元;
B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80萬元。
裁判理由核心:
劃撥土地不影響合同效力
涉案土地雖為國有劃撥工業用地,但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僅需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合同本身不因此無效。未經竣工驗收不導致合同無效
涉案廠房雖未完成竣工驗收,但《建筑法》第61條系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規定。不能使用房屋屬于合同解除事由,非無效事由。消防問題構成法定解除條件
因房屋未經消防驗收導致承租人無法繼續經營,符合《民法典》第724條“租賃物違反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致使無法使用”的情形,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過錯責任劃分依據
A公司作為出租方未確保房屋符合消防及商業用途條件,承擔主要過錯(70%);B公司明知工業廠房性質仍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未盡審慎義務,承擔次要過錯(30%)。
法律分析:效力認定中的關鍵紅線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房屋租賃合同效力認定需穿透形式審查實質,重點關注四類法律邊界:
1. 標的物合法性是效力核心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如違建、臨時建筑超期)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劃撥土地房屋、未經竣工驗收或消防驗收的房屋,僅影響合同履行而非效力,承租人可主張解除合同及賠償。
2. 改變用途的效力雙重性
普通住宅改為商用一般不否定合同效力,但兩類特殊房屋除外:
- 劃撥土地上的國家機關用房:出租營利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 保障性住房:經適房等政策性住房出租營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無效。
3. 登記備案的“對抗效力”
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生效,但根據地方規定(如《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未經備案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 免租期損失的賠償規則
合同無效或解除時,免租期作為出租人的成本投入,承租人需按剩余租期比例折價補償。例如10年租期含6個月免租期,第3年解約時承租人應補償剩余7年對應的免租期損失(即6個月×7/10)。
俞強律師簡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13年房地產法律實務經驗。專注企業不動產合規、租賃合同糾紛解決,獲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現任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風險提示:房屋租賃涉及土地性質、工程驗收、用途管制等多重法律風險,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鏈審查合同效力及履行障礙。
注:本文案例根據裁判規則改編,人物及公司信息已脫敏處理。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百度搜索“俞強律師”點擊進入律臨平臺可獲得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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