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是否一定要經歷難以忍受的劇痛?江蘇一位33歲產婦的經歷,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令人振奮的答案:疼痛并非分娩的“必修課”,產婦擁有自主選擇的權利!
這位寶媽和老公恩愛多年,終于決定要個娃。33歲這年,寶貝要來了。生之前,家里長輩啊老公啊,都給她“打預防針”:“疼?忍著!對孩子好!” 。
到了醫院,宮口才開一指,疼感只有一點點。醫院的護士問產婦:“要不要上無痛呀?” 產婦還沒想好,旁邊仨“軍師”先急了:
老公:“別人都疼到開三指受不了才打,你一指就打?太早了吧!” 。
親爹:“是藥三分毒!能忍就忍!對你不好!”
親媽:“打了對孩子不好!我們那會兒誰打?不都忍過來了!”
產婦面對至親的反對很清醒,并未盲從,她主動向醫護人員詢問關鍵問題,醫護人員解答:無痛可以有效緩解疼痛,開一指打與開三指打無本質區別,風險可控,遠低于想象。
產婦一聽,瞬間清醒:“既然沒區別,我為啥要白白忍那開到九指的劇痛?”于是,她做了一個大膽的決定——自己簽字!上無痛!
家人一看她這么堅決,雖然心疼,但也只能支持,做好后勤。后面12小時,這位產婦該吃吃、該睡睡、還喝了奶茶!等到宮口全開要生了,護士看著儀器指導她用力、呼吸,30分鐘,娃就順利地出來了!
老公和爸媽看她生得這么輕松順利,娃也健健康康,逢人就安利:“生孩子可以打無痛的!”
該案例的核心法律意義在于明確了產婦在意識清醒狀態下,對自身醫療行為(包括無痛分娩)擁有不容置疑的自主決定權和簽字權。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 產婦清醒時,自行簽字具有絕對法律效力,無需家屬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只要產婦是清醒的成年人,明確表達意愿并簽字同意,該決定即產生法律效力!與家屬意見不一致時,應尊重產婦意見,無需獲得家屬的簽字同意。產婦自行簽字的行為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2. 若產婦因疼痛昏迷無法表達意愿,決定權如何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當產婦因劇烈疼痛等原因陷入昏迷、無法清晰表達意愿時,其法律狀態被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規定醫務人員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在產婦無法自主表達時,她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同意書。 此時,決定權就歸于家屬手中,但家屬在產前也應與產婦做好溝通,了解其分娩意愿,尊重產婦。
3. 家屬強行阻攔導致產婦身心受損,需承擔法律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家屬在產婦意識清醒、明確要求無痛分娩的情況下,采取不當手段(如搶奪簽字筆、威脅醫護人員、精神壓迫產婦等)強行阻止,導致產婦受到了巨大生理痛苦和精神折磨,那么這種痛苦與家屬的阻攔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家屬存在過錯。
如果產婦因此遭受了嚴重的身心損害,她有權依據《民法典》向過錯家屬主張侵權責任,要求賠償損失(如精神損害撫慰金)。
事情報道后,引發了網友熱議:
“太颯了!就該這樣!自己的身體自己說了算!”**
“看完焦慮少一半!原來無痛分娩這么香?收藏了,到時候拿給婆婆、老公看!”
分娩是生命誕生的神圣過程,但不應是母親必須獨自承受痛苦的煎熬。無痛分娩是現代醫學賦予女性的重要選擇。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此事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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