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糾紛性質
因停車糾紛,游客被土菜館經營戶及其家人毆打引發輿情關注,相關責任人被追責,其中縣文旅局向游客道歉、執法隊大隊長被誡勉,理由是處理“涉旅”投訴不規范不及時。
不論是游客被毆打,還是當地市民被毆打,屬于治安事件,與旅游服務糾紛無關。
二、旅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
按照《旅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賦予旅游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是,對旅行社等經營主體的資質、旅行社業務的經營、導游領隊的執業進行監管。除此之外,按照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基本原理,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領域的其他違法行為,并無行政干預的權力。
對照上述法律規定,前述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位游客,另一方當事人為土菜館經營戶,即使是兩者發生了純粹的服務質量糾紛,旅游主管部門想參與監管的概率也非常有限,因為土菜館既不需要旅游主管部門許可,也未納入旅游服務質量等級管理體系,旅游主管部門想要介入也是無從下手,更何況糾紛性質為治安事件。
三、旅游主管部門是否有處理“涉旅”投訴的職責
1.“涉旅”投訴的表述不嚴謹。從文義上看,“涉旅”大概就是涉及旅游的意思。這樣的表述,大大拓展了旅游投訴的內涵,是否意味著凡是涉及旅游的投訴,不論其背后的法律關系,也不論投訴的性質,均由旅游主管部門處理?即使游客在路邊買水果,因價格與商販發生糾紛,也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只要是事關游客,旅游主管部門就要一管到底?
2.“涉旅”投訴的邊界在哪里?上述投訴的本質是治安事件,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旅游服務糾紛。如果“涉旅”的治安事件要由旅游主管部門處理,那么,“涉旅”的刑事案件是否也應當由旅游主管部門處理?否則,旅游主管部門既然必須處理涉旅治安事件,而不處理涉旅刑事案件,是不是可以認定旅游主管部門行政不作為,乃至玩忽職守?
3.法律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法律糾紛的處理,首先要看糾紛的性質,其次要看糾紛背后的法律關系,進而明確該法律關系屬于民法、行政法還是刑法,再次要看由哪個部門處理最符合依法行政精神。至于當事人的身份是游客、教師還是程序員,不應當成為要求某個特定部門處理糾紛的理由。
如果按當事人的身份決定糾紛處理的部門,那么,當游客同時具有商人、父親、兼職律師、人民調解員、高級工程師等多重身份時,該糾紛應當由哪個部門處理?或者是由多個部門共同處理?所以,糾紛的處理,必須撇開當事人的身份,從糾紛的法律關系入手,確定糾紛處理的部門,才是應有之道。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旅游市場監管中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肩負旅游市場統籌協調職責。《旅游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旅游業具有跨區域和跨領域的特點,蘊含著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系,加之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的現狀,僅憑旅游主管部門的單兵作戰,無法把控旅游市場的監管全局。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在旅游市場監管中的統籌與協調作用,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彌補旅游主管部門的監管短板。
綜上,是否應當由縣文旅局出面向游客道歉,值得商榷;執法隊長是否應當被誡勉,通過上述論述,回答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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