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市長巴斯宣布,將從當地時間6月10日晚8點開始,在洛杉磯市中心區域實施宵禁,持續至次日早上6點(北京時間6月11日11點至21點)。
在宵禁時間內,任何沒有得到特別許可的人,若出現在街道上,都將會被逮捕。但是急救人員、特殊工作人員、有緊急醫療狀況的人等除外。
6月10日當天,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查爾斯·布雷耶拒絕了紐森州長提出的一項緊急動議(emergency motion)。
紐森在當天早些時候,要求聯邦地方法院緊急下令,禁止川普動用加州國民警衛隊與海軍陸戰隊。紐森稱,根據憲法第十修正案,憲法未明確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由各州及人民保留。因此紐森認為,川普的行為侵犯了加州的州權。
雖然聯邦地方法院拒絕了紐森提出的緊急動議,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紐森的敗訴。法院將在6月12日下午舉行一場聽證,屆時,川普政府與加州政府會在法庭上交鋒。
查爾斯·布雷耶法官是前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的親弟弟,由克林頓提名。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部署在加州的國民警衛隊與美軍并未參與任何執法活動,因為根據聯邦法律,除非總統援引《叛亂法(insurrection act of 1807)》中的特定條款,否則軍隊不得參與執法活動。
國民警衛隊士兵只是部署在聯邦大樓外,以防止示威者與暴力分子對洛杉磯當地的聯邦大樓與移民拘留中心構成威脅,因此兩者間并未發生直接沖突。
目前的逮捕行動,都由洛杉磯警方等執法部門完成。
在6月7日,洛杉磯警方逮捕了27人,在6月8日逮捕了40人,在6月9日逮捕了114人,在6月10日逮捕了197人。
川普后面或許會援引《叛亂法》,讓國民警衛隊與軍隊直接進行執法活動。
《1807年叛亂法》為美國總統動用軍隊執法設置了下列三個前提條件:
1)當州立法機構邀請、或是當州立法機構不能召集時,由州長提出邀請,以平息州內的叛亂;
2)當在任何一個州內發生無法執法的情況時,總統可動用軍隊平息叛亂;
3)當任何一個州內發生叛亂、暴力、非法聯合或是陰謀,從而導致對憲法權利的剝奪,而該州無力、無法或是拒絕保護憲法權利時,總統可動用軍隊執法。
以上三種情況中,后兩種是不需要州長同意的。但是在政治實踐中,總統們通常只會在州長或州立法機構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才會援引叛亂法。除非是州政府不愿意遵守法庭判決,總統才會單方面援引《叛亂法》。
《叛亂法》上一次被援引,已經是33年前的事情了,當時是在加州州長的請求下,老布什總統才援引了《叛亂法》。
同時,根據《1878年地方治安官法(Posse Comitatus Act of 1878)》,任何非法動用軍隊參與執法活動的人,都將面臨兩年以內的刑期。
該法規定:it shall not be lawful to employ any part of the Army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a posse comitatus, or otherwise, for the purpose of executing the laws, except in such cases and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as such employment of said force may be expressly authorized by the Constitution or by act of Congress;
大意是:除非憲法或國會立法明確授權,否則不得動用美國陸軍內的任何力量進行地方執法活動。
雖然該法初創時,只提到了美國陸軍。但是后來,國會通過其他立法,將范圍擴大到了空軍、海軍、海軍陸戰隊、太空軍。
因此,川普要想動用軍隊進行執法活動,就必須援引《叛亂法》,否則就是違法的。
另外,川普在6月10日還宣布,任何焚燒美國國旗的人,都應該被判處1年刑期。
但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焚燒星條旗本身,是不違法的,是受到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利。
因此,即使聯邦司法部指控某人焚燒星條旗,被指控的人,也不會因焚燒星條旗而被法院定罪。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一個人可以隨時隨地焚燒星條旗,比如,一個人不能焚燒別人的星條旗,也不能在別人的場地上焚燒星條旗。但是焚燒星條旗這個行為,是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至少在當前,根據最高法院的既往判決,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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