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曾被多家媒體披露過的宜賓市敘州區南廣鎮人大代表、四川宜賓南溪區明康搬運服務有限公司原股東丁萬金,因替國企做勞務而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庭審歷經多次延期后,最終定于6月24日上午9點30分在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目前取保候審在家的丁萬金即將站上被告席,但其堅稱自己是 “替罪羊”,真正責任方應為“宜賓市南溪區國有江峰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采砂的主體、與農戶租賃土地的主體都是江峰公司,我只是參與了采砂和打堆的勞務工作,且在采砂和打堆完成后,我就退出了該業務,而江峰公司才是涉案土地占用及復耕責任主體。為什么最后卻將破壞農用地的罪責套在我身上?”,丁萬金說,“案件如何處理是由證據鏈條決定,而不是靠主觀判斷,南溪區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某,在起訴我的案件中,歪曲事實,采信不實口供,不采信關鍵證據,張冠李戴把我公訴至南溪區人民法院。
為此,丁萬金將情況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
2025年6月9日,宜賓市檢察院工作人員接待了丁萬金。在收取了丁萬金遞交的材料后,告訴他說,相關材料會轉給南溪區檢察院處理。
丁萬金表示,按照規定,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作出的錯誤起訴行為,有權出具檢察建議,責令糾正,但現在宜賓市檢察院并沒有行使這個權利,反而將材料轉交到南溪區檢察院繼續處理,這一行為就是不正視問題,在踢皮球。
本案事實:南溪區政府平臺公司系采砂主體
丁萬金堅持認為,這起案件背后,存在諸多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國有企業的W規W紀乃至W法行為。
早在2014年,宜賓市南溪區國有興南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長江流域南溪段5個砂石開采區的開采權,并辦理了9個采點的開采證。江峰公司負責開采、實施。
2014 年 10 月,丁萬金與陳某、康俊林合伙成立明康公司,2014年11月20日,明康公司與江峰公司簽訂《沙嘴勞務承包合同》,以勞務承包形式承接江峰公司 “沙嘴” 區域沙夾石挖掘打堆及分篩。
根據雙方簽訂的《沙嘴勞務承包合同》,江峰公司負責土地租賃、行政許可等事宜,明康公司僅按其指令作業。
在該合同中還約定,江峰公司負責施工場地周邊問題的協調和解決(含土地賠償、青苗賠償等),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江峰公司有權對砂石料的開采、加工和運輸進行全程監督。
在此后的2014年12月11日,江峰公司與南溪區江南鎮自由村一社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租賃該社土地用作砂石堆場,并由江峰公司對公賬戶向出租方支付了土地租賃費和復耕保證金,上述事實,有土地租賃合同和租金轉賬記錄予以證明。
明康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進場施工,至 2015 年 2 月完成 172 萬余噸砂石打堆任務。后因江峰公司無錢支付明康公司勞務費,江峰公司與明康公司多次協商,用勞務費換取砂石生產經營權,于2015年2月2日簽訂了《合作經營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由明康公司負責生產、加工、銷售等工作,甲方江峰公司只提取管理費和利潤分成。
由此可見,涉案所謂“非法使用的土地”在上述協議中,并未約定由江峰公司轉租給明康公司,也沒有要求明康公司復耕。從法律上說,涉案土地的租賃方和復耕的責任主體,仍然是江峰公司。
丁萬金入股明康公司到退出,期間涉案土地使用權均與該公司無關
2017 年 9 月,丁萬金等股東退出明康公司的股份,與陳某簽訂了《明康公司砂石承包銷售合同》,約定此后的砂石經營由陳某一人負責。特別注意的是截止到 丁萬金從明康公司退股之日,涉案土地的使用權仍在江峰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的5 年租賃期內。
2017 年 10 月,陳某開始將砂石轉運至江峰公司指定的麻柳灣場地。自由村一社村民說以“陳某挖到了他們的砂石” 為由,索要高價賠償并阻攔,轉運被迫停止。
2018 年 5 月,當地政府組織復耕時再次遭村民圍堵,導致部分砂石滯留、土地未復耕。
丁萬金指出,江峰公司作為土地承租人及砂石所有權方,理應對租賃的合規合法性及開采后的復耕負責。
檢方無視涉案土地是江峰公司租賃的事實,張冠李戴指控丁萬金破壞農用地
2024年9月,南溪區檢察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丁萬金、陳某提起公訴,指控二人 “改變農用地用途,造成耕地損毀”。但實際上,所有書面證據證明:土地租賃手續、費用支付均以江峰公司完成,明康公司僅為勞務方,無土地使用及處置決定權。2017 年9月退股后,丁萬金完全退出經營,后續轉運及復耕問題更是與丁萬金無關。
丁萬金說,“如果說堆放砂石在土地上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行為,那這個犯罪行為在2015年2月2日就已經實施完畢了,也是江峰公司實施的犯罪行為,而不是明康公司的犯罪行為,更不是我丁萬金的犯罪行為,因為此后根本沒有再堆放砂石;盡管自2015年12月10日起,堆放在土地上的砂石歸乙方明康公司所有,但此后并沒有發生新的非法占地行為。不能因為砂石的所有權轉移了,就等于之前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刑事責任也轉移了;而現在檢方的認定是,刑事責任可以從江峰公司轉移給明康公司及股東,這樣的結論,實在荒謬”。
對此,丁萬金表示,司法的原則是有錯必糾,本案的辦理不講證據,張冠李戴,對我無罪的證據他們都視而不見,對于似是而非的口供作為定罪依據。
此外,同時退出明康公司的原股東康某林、鐘某瑞未被追究刑責。而事實上,丁萬金與康某林、鐘某瑞所持股份是一樣,法定責任和義務也是一樣的,但辦案機關卻只把丁萬金一人列為犯罪嫌疑人。這是 “選擇性執法” 。
江南鎮紀委書記劉某等未受誘導、客觀中立的證人證言,證實土地未復耕系村民未得到,索要的高價賠償強行阻攔,及江峰公司和陳某處置不當所致,與丁萬金無任何關系。
然而,南溪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仍錯誤認定丁萬金參與土地租賃及砂石堆放,認為其與陳某共同實施了非法占用行為。
最新的消息稱,該案將于本月24日開庭,丁萬金已向中央第十二巡視組提交了相關材料,就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反映,要求追究責任并還其清白。
截至發稿,丁萬金仍堅稱自己 “無罪”,律師也一直堅決作無罪辯護,對于本月24日的庭審,丁萬金懇請人民法院堅守底線,不受法外因素干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他一個公正的結果。
該案件的走向,不僅關乎丁萬金個人命運,更涉及司法公正。對于此案,我們將持續關注案情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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