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資?
根據國務院《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特征一:“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
特征二:“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特征三:“利誘性”,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
特征四:“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路線圖
第一步:“畫大餅”
非法集資人往往打著響應國家政策、創新創業的幌子,披著合法公司的外殼,以投資古玩字畫、養老項目等為幌子,或者編造“區塊鏈”、“虛擬貨幣”等各種“時髦”虛假項目,再或者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做出高額固定收益的“海誓山盟”,吊足公眾胃口。
第二步:“造勢”
非法集資人往往通過投放廣告、組織“新聞發布會”、“知識講座”、現場觀摩會、產品推薦會、體驗式活動等形式,故意將活動地點選在規格較高的會議中心、禮堂等地,并大量展示“技術認證”、“獲獎證書”等,再利用免費領取雞蛋、米面油等小禮品的噱頭, 吸引社會公眾參加,場面的火爆,極具吸引力和欺騙性。
第三步:“吸財”
初期,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往往會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讓公眾嘗到“天上掉餡餅”的甜頭,以致放松警惕,確信資金放在非法集資人那里安全可信,且有高于銀行利息數倍的收益,于是在“一夜暴富”的美夢中越陷越深,最終“傾囊相授”。
第四步:“跑路”
在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非法集資人開始“收網”、原形畢露——或是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或者“龐氏騙局”人去樓空,或者因為“拆東墻補西墻”資金鏈斷裂。最終,致使眾多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法官防范錦囊
法官提示,防范非法集資,做到“三要三不要”,即:
要理性、不要僥幸
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堅守理性底線,多問問家人朋友,不要被賭博心態和僥幸心理蒙蔽雙眼。
要穩健、不要冒險
高收益不僅意味著高風險,甚至可能是深淵巨坑,致使投資血本無歸。要審慎確認投資風險、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避免冒險投資。
要警惕、不要盲目
警惕“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最后一天”的忽悠,多留個心眼,多考慮一會,拒絕盲目跟風式投資。
主要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 刑法 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 一百七十六條 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3.《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二條 第一款: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來 源 :南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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