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州宣判一起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四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共計十三萬四千元。
2024年3月至6月,被告人聶某某先后10次向李某某販賣托依咪酯煙彈,后李某某將煙彈販賣給他人。6月5日,李某某聯系聶某某購買依托咪酯煙彈,李某某、曾某某(另案處理)共同乘坐劉某某的出租車前往廣水市與聶某某見面,聶某某持現金2萬余元購買若干煙彈后交給李某某,準備清點煙彈數量時,四人被禁毒大隊民警現場抓獲。民警當場從劉某某車內查獲含依托咪酯煙彈69個(凈重74.52克,含量8.8%)。經鑒定,上述被查獲的69個煙彈均檢測出依托咪酯成分。
被告人蘇某某與李某某系朋友關系。2024年5月,蘇某某四次出資與李某某合伙購買依托咪酯煙彈,由二人共同或由李某某單獨去廣水市找聶某某購買煙彈。李某某將所購得的煙彈全部出售給他人后,按比例分紅給蘇某某。蘇某某共出資23000余元,獲利24000余元。
被告人劉某某系出租車司機。2023年12月,劉某某載客時與李某某相識,后逐漸熟識。劉某某在明知上頭電子煙彈屬于毒品的情況下,仍按李某某要求于2024年3月至5月八次駕駛出租車載李某某或安排人員前往廣水市購買煙彈并送回,每次向李某某收取300元左右的報酬。
經查明,202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隨州市城區向王某某等20余人販賣依托咪酯煙彈83次。1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安排王某某乘車前往廣水市購買依托咪酯煙彈。11月5日,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其隨身攜帶的5個疑似依托咪酯煙彈,經稱量凈重4.74克。經檢驗,從上述煙彈中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刑罰,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應當與原犯尋釁滋事罪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和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并罰;被告人聶某某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蘇某某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劉某某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但犯罪未遂且系從犯,并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結合案件事實、情節等綜合審理,對被告人李某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二千元;對被告人聶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蘇某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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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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