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將研究型理念貫穿審計工作始終,審計人員一方面應恪守審計準則所要求的誠信、客觀、保密、有勝任能力等職業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則要敢于指出問題,對自己提出的問題及建議負責,成為真正值得信賴、令人尊重的好伙伴。
一、研究型審計存在的部分問題
首先,缺乏對研究型審計統一、規范的定義。每個組織開展研究型審計的方法論并不相同,實踐中大都停留在“研究型審計”的文字表達上,對其內涵、外延、實踐缺乏權威性的界定。
其次,研究型審計的主體、客體、內容、方法都有待明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審計目標往往并不相同,誰來研究、研究什么、怎么研究并沒有統一的標準。
最后,研究型審計的效果如何有待檢驗。如何檢驗研究型審計的效果,還有待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探索。
二、研究型審計的應用思考
(一)什么是研究型審計
研究型審計是審計人員開展審計項目過程中應該采取的一種思維方式,要求審計人員站在研究的視角,來開展審計項目立項、審計方法采用、審計問題凝練、審計結果應用、審計建議落實等全鏈條及重點環節的各項工作,以提升審計工作的質效。
首先,研究型審計是一種思維方式,審計人員要以研究的眼光來識別、評估、研判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和價值增值性。其次,研究型審計是一套管理體系,要帶好審計隊伍、做好審計工作,就需要有一套相對成熟的管理體系。最后,研究型審計是一種工作方法,審計人員有必要探索出基于審計目標、從審計視角出發、匹配多數審計人員當前能力水平的,且在時間、權限、可獲取資料等方面都具備可行性的研究方法。
(二)為何開展研究型審計
首先,研究型審計是政治要求;其次,審計工作本身對“研究”提出了新要求;再次,審計的質量提升對投入、過程、產出等要素提出了新的挑戰;第四,審計方法需要與時俱進;第五,利益相關者對審計人員的能力要求水漲船高。
(三)如何開展研究型審計
做實研究型審計,可以從“人”“事”兩個角度入手。從“人”的角度看,要思考審計人員應該具備的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要求,一方面突出審計的政治屬性,另一方面要有戰略、風險、績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從“事”的角度看,審計立項上,審計人員要選擇重要的、國家審計以及治理層和管理層關心的事項;審計成果上,要能揭示重大的、趨勢性的、苗頭性的問題。
三、研究型審計的具體應用
(一)計劃制訂
計劃的內容通常包括審計哪些單位、審計什么業務、采用哪種審計形式、派誰去審計等,并在此基礎上加上時間因素等。一是明確審計目標和重點,二是充分利用風險評估結果,三是合理分配審計資源,四是動態調整審計計劃,五是引入項目管理理念。
(二)審計實施
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審計組組長及其他管理人員承擔著監督指導的重要職責,需適時介入審計過程;審計項目組能夠根據審計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轉變審計策略;審計組主審或組長一方面需要依據審計工作方案分配審計工作,另一方面還需要跟進各個審計組或審計人員的工作進度;審計人員需要得出恰當的審計結論,實現“審計真問題、問題真研究、研究出成果”的目標。
(三)報告與整改
對于整個審計過程而言,計劃、實施的好壞,最終要體現在審計成果上,即審計是否揭示了治理層和管理層關心的真問題,問題是否定性準確,有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等。
站在研究型審計的角度,審計部門可以對整改類型、整改意見、整改流程、整改驗收等不同環節作出制度性的安排;同時,整改結果要有明確的評估標準和方法以及驗收要求等。
四、結語
對于一家企業而言,有必要站在治理和管理的高度來看待審計工作;對審計部門而言,則需要了解研究型審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項、問題、建議等關鍵點上做實研究,在計劃、實施和整改等環節上體現研究,更好地推動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
節選自《中國內部審計》2025年第6期
作者:袁敏
單位:上海國家會計學院教研部
編輯: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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