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等商業信息,是企業的無形財富,關乎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近日,銀川中院轉變執行思路,妥善化解了一起涉及商業秘密的強制執行案件,為當事人挽損200余萬元。
侵犯秘密,昔日伙伴對簿公堂
內蒙某化工企業與銀川某機電公司原系經營伙伴,多年來雙方一直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內蒙某化工企業主要從事金屬鈉的生產制造,其掌握的金屬鈉冶煉相關設備中的部分設計經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屬于商業秘密。銀川某機電公司為該化工企業提供設備維修服務,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機電公司須嚴格保守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但機電公司自2023年起開始違反保密義務,利用維修設備期間掌握的相關生產技術信息為其他公司制造侵權設備。內蒙某化工企業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銀川中院經審理認定機電公司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判令機電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銷毀生產或留存的侵權設備,并支付化工企業維權合理支出等30余萬元。
創新思路,實現權益最優解
執行立案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當事人,了解到內蒙某化工企業提起訴訟后,銀川某機電公司就停止了侵權行為,已生產的侵權設備也停止銷售并由其保管,判決后又主動向內蒙某化工企業支付了判決書確定的賠償款30余萬元。但雙方對侵權設備如何處理存在爭議。為此,內蒙某化工企業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銷毀侵權設備。
是嚴格按照判決書將已完工的侵權設備全部銷毀,還是有其他既能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又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影響最小的執行方案?思慮再三,承辦法官何永孝心中有了自己的答案。一方面,機電公司已認識到自己侵權行為的危害,并主動履行了部分義務,法律懲前毖后的教育作用已實現;另一方面,侵權設備數量多,生產成本高達上百萬元,直接進行銷毀會造成巨大損失,銷毀設備又會產生新的費用,增加當事人負擔,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而這批侵權設備是根據內蒙某化工企業數據定制,該公司仍可利用設備進行生產使用。
善意執行,變“銷毀”為“再利用”
何永孝決定變“銷毀”為“再利用”,即化工公司在侵權設備檢驗合格、符合公司技術標準情況下進行收購,收購價格兼顧侵權事實、生產成本等因素由雙方進行協商。這樣既能保證設備不流向第三人造成新的侵權,又能將被執行人損失降至最低,防止“執行一案,失業一片”,還能實現生產設備價值最大化,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雙方當事人權衡利弊后欣然接受該方案。同時,申請執行人提出己方企業無法一次性全部收購,執行法官又建議可根據企業生產進程和需求分批分次進行。在法院主持下,經過一個多月的磋商,申請執行人同意全部收購侵權設備,并與被執行人簽訂三份購銷合同對第一批設備數量、金額進行確認。在法院的督促和指導下,金額為120余萬元的第一批設備順利交付,被執行人也書面承諾剩余設備絕不對外銷售,根據申請執行人經營需求隨時交付。本案的執行可為企業減少損失200余萬元。
保護商業秘密,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必須以法治為保障。銀川中院在案件執行中堅持辦案與服務并行,懲治與保護并重,既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增強企業自我保護、合規經營的意識,也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靈活采取執行措施,讓更多企業合法健康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文源 | 執行一庭
審核 | 何文波
編輯 | 慕雨芙
責編 | 馬海婷 李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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