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豬盤”大家都有所耳聞
“殺洋盤”你聽說過嗎
詐騙分子在“殺豬盤”詐騙手法的基礎上
專門以外籍人士作為
目標進行詐騙
俗稱“殺洋盤”。
01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9月2日期間,被告人劉某亮與被告人劉某濤在上線的操縱下,在永新縣城某小區各自組團實施“殺洋盤”活動。首先由上線將電腦、手機、電話卡等電信設備發給劉某亮、劉某濤,兩人再用翻墻軟件登錄社交軟件注冊所謂導師號和大量水軍號,在社交平臺尋找潛在被害人的賬號,找到之后直接邀請被害人進入由劉某亮、劉某濤團伙控制的投資群。
被告人張某全使用聊天軟件以統一話術形式與被害人溝通,在群里發送一些賺錢的截圖及相關話術文字,冒充導師、水軍,由水軍虛夸導師投資厲害,分享交易信息,引誘被害人在上線控制的虛假貨幣投資平臺投資,獲取信任后交由劉某亮、劉某濤等人進行下一步詐騙,由上線在后臺控制被害人取現,致使歐洲被害人被騙,最后上線以 USDT、ETH 等虛擬貨幣形式將報酬發給劉某亮、劉某濤等人。
經統計,被告人劉某亮從中獲利10000元;劉某濤獲利7200元;張某全獲利3000元。案發后,劉某亮、劉某濤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張某全向公安機關投案,三人均退繳違法所得。
02
法院審理
永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亮、劉某濤、張某全明知上線利用電信網絡針對不特定人員實施詐騙,仍參與其中,協助上線對他人進行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具有從犯、退贓、坦白、自首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劉某亮、劉某濤、張某全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3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殺洋盤”與“殺豬盤”的詐騙手段類似,都是通過網絡交友誘導被害人投資,大家在網絡交友時一定要注意保護自身財產安全,不要輕易投資轉賬。此外,詐騙團伙招聘時通常打著“網絡電商客服”“虛擬幣銷售”的幌子,工作時間多為夜間,提成比例頗為誘人。對于此類招聘,要提高警惕,避免被詐騙分子利用,淪為電信詐騙的幫兇。
來源:永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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