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場由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聯合舉辦的民營經濟法治建設討論會在杭州召開。
這是一場意義特殊的會議:就在此前的5月20日,我國首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明確了市場準入、產權平等保護、營商環境優化等關鍵制度設計,是民營企業發展的“定心丸”。
本次討論會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舉行,旨在通過會議,探索進一步落實立法精神,助力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將法律精神融入營商環境建設。來自京浙各地的二十余位專家、學者與企業家代表齊聚一堂,結合典型案例,就如何以法治之力拓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空間展開討論。
良法善治必須雙管齊下
“從當前的社會現實來看,良法促善政,要想用良法管住權力的任性,良法與善治必須雙管齊下。”華立集團董事局主席汪力成這樣說。他就近年來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跨區域趨利性執法司法現象分析,此類“遠洋捕撈”案件常以民營企業為對象,其發生嚴重侵害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打擊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經營發展的信心,也嚴重破壞營商環境、損害法治權威。
此前,由《浙商》雜志等媒體報道的《知名浙企疑遭“遠洋捕撈”式辦案 上百億資產或不翼而飛》就是個典型案例。
在汪力成看來,律法千百條,落實第一條。良法需要得到嚴格執行,需要讓企業感受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真真切切的保護,受到不法對待時正義能得到及時伸張,公平能得到有效維護,維護法律應有的地位與威嚴。而良法善治要雙管齊下,缺一不可。民營企業需要的不是特殊政策、特殊待遇,而是應有的公平和正義。
圣奧集團董事長倪良正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對于民營企業是極大鼓舞,他對于未來這一基礎性法律的落實十分關注。在他看來,以過去發生的一些典型案例為抓手,是很好的立足點和出發點。
在企業家們看來,民營經濟促進法之后的道路依舊綿長,唯有持續打造企業發展競爭公平公正的環境,才能讓民營企業家安心求發展,努力拓創新。
勿讓民營企業成為“懷璧其罪”的“唐僧肉”
“民營企業若沒有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處于制度洼地,那么在外發展就像是引人垂涎的‘唐僧肉’,很多人都會想來分一杯羹。”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這樣比喻。他表示,下醫醫已病,上醫醫未病,要以法治精神維護良好營商環境,眼前之計是已有的“毛病”及時“醫治”;中策是全面篩查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并予以糾偏;長遠之策正是持續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精神,持之以恒建設公平公正的法治基礎。
盧建平還表示,跨地區趨利性執法的一大原因是,執法工作與罰沒收入掛鉤。要從根本上解決異地趨利性執法的相關問題,要從國家治理角度破題,應考慮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問題。他建議,“對于標的額巨大、在社會上廣泛影響的重要案例,要有一套完善的再審提審、監督問責的機制,最高檢可以建立跨區域的(代表中央權力)執法監督審判專項檢查。”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浙江省律師協會會長沈田豐表示。他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是宣言式法律,主要用來確立法律的基本框架與原則,正因如此,如何遵守其精神,保障其實施是未來的重點。
浙商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劉亭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后,“徙木立信”很重要,即通過兌現承諾,以確立法律與政令的公信力。“目前,我國各方面特別是經濟領域的法律法規已經足夠全面,但僅僅停留在‘有法可依’上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現階段,可以抓住幾件能令民營企業家擁有獲得感的重要事情,一抓到底,取信于民。”
浙商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鄭明治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正式施行具有里程碑意義,其意義在于固根基、穩預期、立長遠,應當強化對這部基礎性法律的宣傳解讀,同時堅持問題導向,以關鍵問題、典型案例開路,另外,各方應當支持推動制度建設平穩銜接。
新湖百億礦權案的標桿意義
親歷了新湖集團原先持有價值數百億的新疆宜礦產權被異地劃轉至湖北宜昌的京衡律師事務所董事長陳有西則以該案為例,介紹了民營企業在面臨此類案件時的被動與無助的局面。2010年,新湖集團通過合法途徑,投資2.2億元向7名時任股東收購了新疆宜化礦業50%股權,經過14年的苦心經營,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物力后,到2022年,新疆宜化礦業的全部資源量采礦權評估值超300億元,意味著新湖投資的礦權估值達到150億元左右。
然而,由于原7名自然人股東之一胡某涉及一起行賄案,湖北地方法院先認定其為個人行賄行為,后變更為單位行賄罪,并且故意混淆老股東與作為善意第三方的新股東的關系,追繳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財產,最終令新湖集團持有的股權“返還給宜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從而令新湖集團這家中國民企500強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生死存亡危機。
陳有西表示,這樣的典型性案例,具有標桿性意義,其后續處理結果將對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形成重要影響。
中國體改研究會特約研究員卓勇良表示,若如新湖這樣典型且影響重大的“遠洋捕撈”案得不到解決,則說明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的“法治固根本”依然任重而道遠。針對這類跨區域趨利性執法司法,卓勇良提出了改革現行分稅制的建議:“穩步實施分稅制改革,有利于各地增強商業文明和提升市場化水平,有利于民營經濟法治建設,有利于‘法治固根本’。也讓部分地區的趨利行為從根本上失去了動機。”
與會人士強烈呼吁,新湖礦案這樣的異地趨利性司法的典型案件應該引起最高法足夠重視,盡早脫離湖北地方法院,啟動提級再審流程。與會人士都表示,目前,著力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典型困境和標桿性案件,將有助于更好提振民營企業家發展信心。
來源:《浙商》雜志 記者 姚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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