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基本案情】
一名戴頭盔的男子徑直走向一位女性,并將其抱起。該女子不斷反抗尖叫,男子并無收手之意還將其壓倒。
警方通報表示,2025年6月9日3時12分,該局接群眾報警稱朋友被人猥褻。接警后,該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調查。經查,嫌疑人李某某(男,33歲)于6月9日3時許在東陽市白云街道某公寓一樓電梯廳對一女子實施猥褻行為,后逃離現場。現嫌疑人已被抓獲歸案,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猥褻、侮辱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己決定權,但仍然強行實施該行為。問題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責任要素除故意外,是否還需要行為人出于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的內心傾向?傳統觀點以及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持肯定態度。要求本罪主觀上具有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的內心傾向,或許有利于區分猥褻行為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有利于區分猥褻罪與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的界限。盡管如此,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上述內心傾向。不要求行為人出于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的傾向,是因為即使沒有這種傾向的猥褻、侮辱行為也嚴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權。事實上,完全可以從客觀上區分是否猥褻、侮辱行為,因而完全可以區分罪與非罪;完全可以區分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要求行為人出于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的傾向,會導致不當縮小或者不當擴大處罰范圍;會導致本罪與刑法第246條的侮辱罪的不平衡,而且有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之嫌。
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廣義上的猥褻行為包括奸強行為,由于刑法對強奸行為規定了單獨的罪名,強制猥褻罪中的實行行為必須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具體而言,兩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權,但強奸罪侵害的是婦女拒絕性交的自由決定權。強制猥褻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權利的自愿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對象不同
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男性不能成為強奸罪的對象,這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有關。對于奸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可見,強制猥褻罪不限性別,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3.客觀方面不同
強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使婦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對婦女實施奸淫。強奸罪既遂是行為人完成性交行為,而強制猥褻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此外,強制猥褻罪的強制程度較強奸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達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現實中趁人不備,突然襲擊的強摸女性胸部的行為也屬于強制的方式。
4.主觀方面不同
強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故意。強制猥褻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強奸罪有奸淫婦女的目的,而強制猥褻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