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
這兩種犯罪盡管在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贖金或者其他非法意圖為目的,后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后者則僅指婦女和兒童。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區分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即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后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
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被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后者被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無辜。因此,《刑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并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
因此,對于"套路貸"中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應當區分不同情形認定:一是雖然"套路貸"本質上是以借款為幌子,但客觀上畢竟還存在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行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后要求其親友交錢贖人的數額在被害人實際獲取的借款范圍內,即使數額上有所增加作為彌補討債費用或由此帶來的其他損失,行為人的主要目的仍是索取債務而非勒索財物,則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二是行為人如果要求交付的數額是故意虛增的借貸金額,則其非法拘禁的真實意圖不在于索取債務,而是打著借貸的幌子,非法勒索、占有他人財產,對行為人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三、如何正確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
對于偷盜嬰幼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不同目的,分別定罪。根據《刑法》第239條第3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239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處罰;根據《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240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如果出于收養、撫養等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成立《刑法》第262條的拐騙兒童罪;如果出于索要債務的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成立《刑法》第238條的非法拘禁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