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入戶門有門禁,家人出入不方便,女子搬來一塊紅磚卡住單元門,誰知人剛離開單元門慢慢關上,紅磚被推移到通道上。鄰居通過時被紅磚絆倒,摔成骨折。
6月13日,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例,搬磚的業主需賠償13萬余元。
單元門被磚頭卡住 視頻截圖
磚頭被推移至通道中間
用磚頭卡單元門絆倒鄰居被起訴
彭芳家住長沙市岳麓區某小區,樓下單元入戶門有門禁,常處于關閉狀態。彭芳為了方便家人進出,用閑置在入戶大廳角落的磚塊卡住單元門,保持單元門敞開,隨后彭芳直接離開。沒想到她離開后,單元門自行慢慢關閉,而紅磚也被推移到門縫處。
沒多久,住同一單元的鄰居丁娟從外面回家,她打開單元門就抬腳往里走,沒有注意到腳下的紅磚,被絆倒摔在地上。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聞訊趕來,積極協助將丁娟送醫。丁娟因此住院治療一個月。經鑒定,她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物業調取了監控,找到了搬磚的彭芳。丁娟認為,彭芳存在侵權行為,而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要求彭芳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組織各方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丁娟因此起訴到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受傷業主獲賠1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承擔賠償責任主體認定及責任比例劃分問題。樓棟的入戶門系業主日常出行通道。彭芳為方便進出,對其放置在入戶門處的障礙物持放任態度,客觀上造成了丁娟受傷的嚴重后果,存在過錯。
物業公司盡管有協助丁娟就醫并組織調解的行為,但其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巡查清理入戶門處的障礙物以消除隱患,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丁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謹慎注意地面情況,存在疏忽,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經認定,丁娟的各項損失合計19萬余元。最終,法院綜合各方過錯程度,認定彭芳、物業公司、丁娟分別承擔70%、10%、20%的責任,判決彭芳賠償丁娟各項損失13萬余元,物業公司賠償1.9萬余元。
法官說法:公共區域安全不因“事小”而免責
該案承辦法官張輝介紹,守護“家門口”公共區域安全,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民事主體在公共區域內實施行為時,應當充分預見其行為可能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潛在威脅,不得以行為“事小”或“無主觀故意”為由主張免責。
而公共區域的管理責任人,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管理區域進行常態化的巡查與管理,及時排查并消除動態變化中的安全隱患。此外,公民在公共區域活動,也需保持必要的觀察與謹慎。
(文中人物為化名)
全媒體記者 虢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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