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鷹律師:襲警罪如何爭取不起訴
如何代理襲警罪辯護,如何準確判斷罪與非罪,要關注以下方面的辯護:
一、主觀故意方面
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或者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誤認,不應被認定為犯罪。例如在一些案例中,當事人因未看清民警身份,在特定情境下做出過激反應,并非故意襲警。
即使有暴力行為,但如果并非出于惡意襲擊警察的主觀故意,而是因情緒激動、誤解等原因導致,可作為從輕或不起訴的考量因素。
二、行為性質方面
暴力程度:單純的辱罵、推搡等輕微行為,或者未達到“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不應被認定為襲警罪。“暴力襲擊”一般指使用暴力攻擊他人,具有主動性、積極性、攻擊性、暴力性等特點,且以妨害、阻礙警察執行公務為必要,但并非所有輕微暴力都構成犯罪。
直接暴力:“暴力襲擊”通常指對警察人身直接實施暴力,若僅對警務器械和裝備等物體實施暴力,間接影響警察執行公務,未損害警察身體安全的,不屬于襲警罪暴力范疇。
行為界定:與人民警察發生輕微肢體沖突,或者為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危害不大的,不屬于“暴力襲擊”。
三、執法合法性方面
程序違法:如果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未按規定出示證件、未履行告知義務等,行為人的反抗行為不應被認定為襲警罪。
濫用職權:若警察存在濫用職權、暴力執法等行為,行為人出于自我保護而采取的反抗行為,不應被認定為犯罪。
權限問題:警察在非職責范圍內或超出法定權限的行為,行為人的反抗不應被認定為襲警。
四、行為后果方面
未造成傷害:行為人的行為未對警察造成人身傷害或未嚴重阻礙執法行為的完成,不應被認定為犯罪或可認定為情節輕微。
危害較?。壕C合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對執法秩序的影響程度,若危害較小,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五、其他特殊情形
精神疾?。盒袨槿嘶加芯窦膊。靼笗r處于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可根據法律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作出不起訴決定。
初犯偶犯:行為人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良好,無犯罪前科,且在案發后有悔罪表現,可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
諒解情節: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在量刑和不起訴決定中會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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